为进一步加强对管制刀具的管理,查禁各类非法制造、销售、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管制刀具主要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运输、携带、寄递管制刀具。
三、生产管制刀具的单位,应当填写管制刀具生产备案登记表,向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禁止生产超过尺寸规格限制要求的管制刀具,禁止生产非正当生产、生活需要的大砍刀、大刀片。
四、销售管制刀具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采取封闭柜式销售,并对销售过程进行视频监控。
五、销售管制刀具时,应当查验购买人身份证件,并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证件号码、购买时间以及购买管制刀具种类、数量、编号等信息。禁止向行为异常、精神异常及未成年人出售管制刀具,发现行为异常、精神异常人员购买管制刀具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邮政、快递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开箱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物流企业应当严格落实货物管理验收抽检抽查制度、交付环节收货实名和信息保存制度。
七、公安机关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公共场所、重点区域和部位的安全检查;对携带、运输、寄递管制刀具的人员、车辆、行李货物,要及时依法处置。
八、禁止公民个人擅自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下列场所:
(一)车站;
(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
(三)幼儿园、学校、医院;
(四)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展览场馆、体育场馆;
(五)网吧、游艺、歌舞、洗浴等娱乐服务场所;
(六)广场、公园、风景游览区;
(七)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
(八)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九)其他公共场所。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以上场所,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刀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以上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区直各部门、镇(街道)应当向职工、居民宣传本通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制刀具的收缴工作。每位公民都有义务举报和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涉及管制刀具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窝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
2024年12月2日
编辑:深蓝
供稿: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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