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
又一起!!
又一起!!!
别!天!真!了!
你以为自己是“扶贫”对象中的一员
实际上你是“洗钱”套路中的一环
真实案例
近日,新安县某银行在接待一客户戴某时,戴某称需要取款20余万元,工作人员进一步询问钱款来源、用途时,戴某神色慌张、含糊其辞,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机关。新安县局民警赶到后,戴某仍无法讲明资金来源。经进一步核实,戴某交代自己下载某APP,“客服专员”承诺其按照要求提供自己银行卡接收资金并取现,就能获得相应的“扶贫资金” 。于是,戴某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在银行卡进账后,戴某又到银行编造虚假理由取现。同时,戴某又供述出接应的林某,民警迅速出击将林某抓获。目前,戴某、林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不法人员往往以办理帮扶款或贷款放款业务需要大量银行流水为由,吸引、诱骗当事人提供个人银行卡。
接着,他们将诈骗所得资金存入当事人的银行账户。
然后,让其到银行网点取现并交给指定人员,由此将诈骗得来的钱进行“转移”,增加公安机关追查资金的难度。
任何参与协助转移犯罪赃款
均是违法犯罪行为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