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条文释义】
❒ 本条是关于政府对红十字会财产监督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
【条文释义】
❒ 本条是对红十字会财产管理的禁止性规定。
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
图文来源:中国红十字会
编辑:陈雅璇
校对:包华山
厦门市红十字会
人道 | 博爱 | 奉献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条文释义】
❒ 本条是关于政府对红十字会财产监督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
【条文释义】
❒ 本条是对红十字会财产管理的禁止性规定。
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释义》
图文来源:中国红十字会
编辑:陈雅璇
校对:包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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