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籍教职工及时确认
居民或非居民身份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见表一);非居民个人取得的上述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见表二)。非居民个人不涉及减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若您符合非居民个人的条件,请填写附件“关于非居民身份的声明”,于2024年1月9日前交至计财处资金结算科118办公室,若未递交声明,则按照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如有疑问,可咨询计财处资金结算科王珞冰,电话:86699352,手机:15858852978(678978)。
表一:
表二:
计划财务处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