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重点条款③

政务   2024-09-12 22:34   新疆  

明确禁止网络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损害了以诚信为基础的市场竞争原则,是在全球范围内都被严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商业贿赂的对象包括三类:一是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是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是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商业贿赂的对象的基础上,结合网络平台的特点,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交易贿赂行为的对象,即网络平台工作人员,以及对交易有影响的单位或者个人。这类主体一般独立于网络交易双方,可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帮助行贿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在流量、排名、跟帖服务等方面的竞争优势。


【案例】

在某电商平台员工受贿案中,王某负责的是该电商平台家具类官方旗舰店入驻的审批业务。如果家具类生产企业想到该电商平台上开设官方旗舰店,在按照流程提交申请后,要经过王某审批才能入驻。


经查,该电商平台会对这些开设官方旗舰店的商家进行严格筛选,初衷是让产品质量和售后都有保障的商家入驻平台,在提高平台信誉度的同时,也为消费者把好关。但是,很多不符合平台要求的商家,通过贿赂王某入驻该电商平台,而依靠真实的业务、交易量、品牌效应的商家却迟迟不能入驻,造成不公平竞争。短短一年,王某就伙同多人共同收受贿赂高达1.3亿余元,其中王某受贿金额为9200多万元,形成一条倒卖家具类官方旗舰店指标的黑灰产业链。

【分析】

《暂行规定》明确了网络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对象,将平台工作人员、对交易有影响的单位或者个人等纳入其中,明确了网络交易中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及财物的定义,进一步加强网络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监管,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经济秩序。

点击下方链接查看《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全文



作者 | 郭晏


新疆市场监管
主要发布政务信息、业务宣传、行业动态、部门形象、公益活动、市场监管常识等内容。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