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禁止网络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损害了以诚信为基础的市场竞争原则,是在全球范围内都被严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商业贿赂的对象包括三类:一是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是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是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商业贿赂的对象的基础上,结合网络平台的特点,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交易贿赂行为的对象,即网络平台工作人员,以及对交易有影响的单位或者个人。这类主体一般独立于网络交易双方,可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帮助行贿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在流量、排名、跟帖服务等方面的竞争优势。
【案例】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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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郭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