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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水的一起离婚纠纷,让不少人唏嘘不已。
一名男子带着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再婚,本以为新家庭会给孩子带来新的幸福,十年后,这个家庭再次面临破裂。
更让男子痛心的是,女儿在离婚后竟选择跟继母生活,甚至直言“继母比亲妈还好”。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01案情回顾1.
事情发生在甘肃的天水市。
这名男子,咱们暂且称他为李先生,早年与前妻结婚,婚后不久,他们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婚姻并没有持续太久,李先生和前妻在女儿四岁时选择了离婚。
离婚时,女儿归李先生抚养,而前妻则选择离开这个家庭,几乎没有再联系女儿。
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李先生在离婚后几年内再婚了。
这次,他遇到了现在的妻子王女士,王女士同样离异,有着自己的生活背景,但没有孩子。
李先生带着女儿和王女士组建了新的家庭,三口之家的生活看似开始步入正轨。
可生活并不像童话般美好。
李先生由于工作的关系,常年在外,尤其是近几年,他被派往非洲工作,长时间不在家。
女儿的成长几乎由继母王女士和她的父母负责。
王女士对这个并非自己亲生的女儿照顾得无微不至,从生活起居到学习教育,事无巨细。
渐渐地,女儿对这个“新妈妈”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家庭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开始显现。李先生和王女士的婚姻并不如表面那般和谐。由于长期分居两地,再加上生活理念和观念的不同,婚姻中的裂痕逐渐扩大。最终,在女儿14岁时,李先生和王女士提出了离婚诉讼。
离婚时,女儿的抚养权问题成了争论的焦点。
按照常规,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父亲,因为李先生是女儿的生父。
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女儿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继母生活。
她甚至在法庭上表示:“她比我亲妈还好,不仅是妈妈,更像朋友。”
李先生听到这句话时,心如刀割。
他一直认为,自己虽然工作忙碌,但养育女儿是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女儿应该理解他的辛苦。
可现实却是,女儿的心早已被继母夺走。
面对法庭,李先生提出女儿应该和自己生活,亲情不可割舍,但女儿的诉求与他的期望背道而驰。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基于孩子的意愿,以及继母王女士所展现的照顾能力等因素,判决女儿归继母抚养。这起离婚纠纷以这样一种让人意外的结局收场。
02法律分析
从法律上看,法院的判决并非没有依据。
我国法律在处理未成年人抚养权问题时,核心原则始终是“孩子的利益最大化”。
在《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父母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法院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其中包括:
*未成年人的意愿:法律明确规定,已经满八岁的未成年人,在抚养权纠纷中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
女儿在本案中已经14岁,属于有能力清晰表达自己意愿的年龄段。
在她明确表示愿意跟继母生活的情况下,法院尊重孩子的选择是合理合法的。
*实际抚养情况:本案中,继母王女士虽然并非孩子的生母,但她在过去十年里承担了大部分的抚养责任。
无论是在生活上还是情感上,王女士对孩子的关爱和照顾有目共睹。
相比之下,李先生由于工作的缘故,长期不在家,对孩子的实际照顾较少。
法院在评估抚养能力时,自然会倾向于选择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而王女士显然在这一方面占有优势。
*亲情与抚养并不冲突:很多人会误认为,抚养权归继母,意味着生父的亲情就断绝了。
实际上,抚养权的归属并不影响亲生父母对孩子的探视权。
在李先生仍然拥有与女儿保持联系的权利,并可以通过探视继续维持亲情。
从情感角度看,孩子的选择并不代表她对父亲的情感完全破裂。
只是由于父亲长期缺席,她在情感上对继母有了更多的依赖。
这种情况在离异家庭中并不罕见,尤其是当一方父母长期不在身边时,孩子往往会对主要抚养者产生更深厚的感情。
03案件看法
对于这起案件,网友们的看法也充满了争议。
有人认为李先生确实太可怜了,头婚丢了老婆,二婚又失去了女儿,“都是工作惹的祸”。
但也有人指出,亲情并不等于抚养,李先生在女儿的成长过程中缺席太多,感情上的疏离是他自己造成的。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免责声明:本文由真实事件改编,人物皆为化名,旨在以案普法。图文素材来源于网络媒体,与真实案例无关,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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