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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跆拳道馆跆拳道培训服务购买人:
本院受理郭雨凡、郭雨涵、王一然等19名原告共同起诉翟俊峰、李炅徽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拟推选原告郭雨凡、郭雨涵的法定代理人王越、王一然的法定代理人董玉欣为本案的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跆拳道培训服务购买人提起代表人诉讼。经初步审查,本院决定使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为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汪清县人民法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拟任代表人信息
原告:郭雨凡、郭雨涵、王一然等19名跆拳道培训服务购买人。
拟任代表人:王越(郭雨凡、郭雨涵的母亲),女,1992年3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荒沟林场二组。
拟任代表人:董玉欣(王一然的母亲),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南山街道二委一组。
被告:翟俊峰,男,汉族,1998年7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新民街西85号金融家苑。
被告:李炅徽,女,汉族,1995年3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参花街1103号。
原告郭雨凡、郭雨涵、王一然等19名跆拳道培训服务购买人诉称,2018年-2023年间,原告到汪清县跆拳道馆接受跆拳道培训服务,将培训费用以现金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被告李炅徽及其丈夫甄诚,后被告李炅徽的丈夫甄诚因病去世,李炅辉将跆拳道馆转让给被告翟俊峰,翟俊峰接手经营一段时间后遇疫情停课,疫情后,翟俊峰不再授课,跆拳道馆也被注销,原告要求翟俊峰及李炅辉退还剩余课时费,二人互相推诿,故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李炅辉、被告翟俊峰退还没有完成的课时费用。
二、权利人范围及登记时间、方式
(一)权利人范围、登记时间
与汪清县跆拳道馆、汪清县跆拳道协会签订《汪清县跆拳道馆入会合约》,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跆拳道培训服务购买人。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服务购买人,可于2024年8月29日(含)之前向本院申请登记,加入本案诉讼。不符合前述权利登记范围的其他服务购买人,本院不予登记,可以另行起诉。
(二)登记方式
将以下纸质材料邮寄或者直接交至汪清县人民法院:
1. 跆拳道培训服务购买人身份证明文件(孩子与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
2. 所签订的《汪清县跆拳道馆入会合约》及其他合同;
3. 培训服务费支付凭证,如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微信支付凭证等。
收件人:汪清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金贤
地址:汪清县长荣街道长荣街东75号
联系电话:0433-8160111
三、其他事项
对前述2名拟任代表人的人选和资格有异议的,可以于2024年8月29日(含)之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申请加入本案诉讼并自愿担任本案代表人的,可以于2024年8月29日(含)之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自身代表人资格和能力的情况说明相关资料。
权利登记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
四、特别事项
跆拳道培训服务购买人参加权利登记的,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等。如不同意对代表人特别授权的,可以另行起诉。
2024年7月30日
汪清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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