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砥砺奋进十年间 逐梦前行谱新篇】沈阳高新区法院发布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十年审判典型案例(一)

政务   2024-09-24 09:30   辽宁  


9月23日,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高新区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十年审判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精选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十年来审理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共10件,汇编成册,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等类型。通过典型案件的发布,对于明确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增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吧~


典型案例1

原告周某某等人诉被告某交通警察支队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以建议促履职,通过“审判之力”助推“社会之治”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份,我院开始受理以某交警支队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审理中我们发现,某交警支队因怠于履行“摩托车上牌”法定职责,该行为已引发数千起行政诉讼案件,不但有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还徒增当事人诉累,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为此,在认真研判的基础上,我们也积极寻求上级法院支持,在与行政机关多次研讨后,适时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敦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某交警支队十分重视并积极函复我院,表示将努力提升交通管理综合能力,并在全市开通了12处摩托车注册登记便民服务点,方便群众就近办理摩托车登记业务。至此,千余件案件得以有效化解,“摩托车上牌”行政争议彻底根治。此类系列案件是我们充分运用司法建议对社会治理的促进功能,利用司法建议参与社会治理,助力防范化解辖区重大风险,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2023年10月30日,《人民法院报》在头版报道了题为《挂上“辽A”车牌,为法治政府“加油”——辽宁法院司法建议解决摩托车上牌历史难题》的文章,“摩托车上牌”系列案件的妥善化解是我院行政案件源头治理工作成效的突出体现,在缓解审判压力、提升审判质效的同时,以高效、便捷的方式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为民”。


典型案例2

原告曹某诉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遵医嘱居家后就医48小时之内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亡


基本案情


原告曹某系死者曹某财的儿子。曹某财被第三人选派到某机械厂工作。2020年7月27日16时30分左右,曹某财在工作中,感觉头晕、胸闷气短,在同事的陪同下到某医院就诊。曹某财遵医嘱居家观察。2020年7月28日1时4分左右,曹某财气短需要救治,被送到医院。经医院抢救,曹某财于2020年7月29日6时左右死亡于病房,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被告某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曹某财的儿子不服,起诉到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工作压力增大,工作中突发疾病的报道屡见不鲜,随之而来的有关工伤认定纠纷亦大幅增加,尤其集中在视同工伤的认定,争议较大的往往也是视同工伤的认定方面。在法律适用上,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就突发疾病视同工亡的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加之个案的事实千差万别,导致该类案件成为审理工伤案件中的重点、难点。本案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符合工伤法定构成要件出发,逐个要件进行分析,并通过分析《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正确理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文义及立法目的。有利于促进工伤认定部门在今后认定此类工伤案件时,正确适用法律


典型案例3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某街道办事处

行政赔偿案

——强制拆除征收范围内房屋赔偿不低于被征收人应获的补偿及奖励


基本案情


崔某某通过流转的方式分别从案外人手中取得共计10.81亩葡萄园的承包权和使用权。2018年10月16日,评估人员对崔某某的地上物进行现场勘查并经崔某某签字确认。同日,辽宁某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崔某某地上物征收预评估明细表》,评估总价为50,434元。2018年11月16日,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了崔某某承包土地的地上物。在强制拆除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崔某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决某街道办事处赔偿崔某某房屋、构筑物、苗木损失20万元。该案经审理后,我院判决某街道办事处赔偿原告崔某某地上物损失80,434元。


典型意义


该案因原告承包地所在区域被征收,行政机关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强制拆除了地上物而引发的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件,案件的难点在于各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并合理确定赔偿标准。本案审理时,着重把握被征收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不应少于房屋被征收时的市场价格,同时应当考虑行政机关为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作出的奖励性承诺。案涉土地已经纳入征收范围,在案涉地上物被拆除前,被告已经组织评估机构对地上物进行了预评估,并出具了预评估明细表,原被告双方均对预评估明细表中记载的名称、数量不持异议,结合在案的被告与该区域内的其他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范围、评估主体等因素,我院对《预评估明细表》的合理性予以认可,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辅证的情况下,参据该《预评估明细表》的评估价格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相应数额的赔偿款。同时,因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导致原告应当得到的奖励受损,该部分损失属于原告应当得到的直接损失,故依照《征收通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直接损失,以确保原告基于强制拆除行为所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基于征收行为而获得的行政补偿,实现被征收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典型案例4

原告初某某诉被告辽宁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某分局行政处罚案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拟处罚的内容,属违反法定程序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8日,某网约车服务中心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初某某。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某网约车服务中心以办理会员卡的方式,为网约车司机提供休息服务,会员每人年费360元,凭会员卡可进入服务中心休息,服务中心二楼有供休息的床位十余张。2021年7月15日,辽宁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某分局接到报案后,对初某某等人进行调查,于2021年7月20日对初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对初某某进行告知,但未告知初某某拟处罚的内容。按照新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进行处罚前告知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典型意义


执法机关在对相对人进行处罚时,应特别注意新旧法律的衔接,对于新旧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应以行政行为作出时的法律为准。本案行政机关所作的处罚前告知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均在新法实施以后,故应当适用新法的相关规定。在行政机关未将拟处罚内容进行告知相对人的情况下,相对人对于拟处罚内容并不知情,实际剥夺了相对人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属违反法定程序,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院依法作出了撤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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