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困扰学校安全的“三大机制因素”
1、法制缺失。针对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目前虽然有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2号令)和2006年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等部委第23号令)及地方一些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不仅缺乏法律强制约束力,还在伤害事故如何补偿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由于出现无法可依,所以造成社会上一些人“信访不信法”,信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甚至部分领导存在“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的错误思想。因此,国家层面尽快出台《学校安全法》迫在眉睫。
2、政策缺陷。我国目前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处置相关配套政策保障仍不健全,如针对学生意外死亡保险理赔过低、政策对一些部门职责界定不明确等。一旦出现事故,就要求学校当事人作无原则让步,殊不知这样是非不分,牺牲原则和稀泥的做法,只会“按住葫芦浮起瓢”,让一些人看到了“闹”的好处,只会给事故善后处理留下隐患。包括部分校长有“息事宁人”的想法,这些都是助长这种社会不良习气的“催化剂”。
3、管理缺位。学校安全事故频发与所在学校日常管理是密不可分的,与学校没有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体系工作不无关系。从以往一些学校安全责任事故当中,都或多或少折射出我们的学校在安全保卫、常规教育、安全演练、安全预警以及应急技能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加上事故突发后,学校及校长在救治伤员、保护现场、事故报告、控制局面、成立组织、寻求援助、开展调查、责任追究等环节处置不力、不知所措,也给事故善后处理带来新的矛盾和问题,甚至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
二、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呈现“三大规律特征”
我从近年来收集整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案例进行分析,除自然灾害引发事故以外,从中得到和发现有三大显著规律特征:
1、安全事故多发类型有规律可循。溺水、自杀、交通、暴力、性侵、食物中毒等六项涉校涉生安全事故,占各类学校安全事故的70.3%,虽然这些事故大部分不是发生在校内,但对学生造成的伤害确实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溺水、自杀、交通事故已成为学生意外死亡三大“杀手”。
2、安全事故多发时段有规律可循。月份分布:五月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最多,其次六月、四月、九月,这与气候温度有很大关系,如1月、2月由于天气寒冷,学生活动量较小,事故相应要少得多。部分事故也表现出明显的月份分布规律,如溺水事故集中在发生在5、6、7三个月,食物中毒事故9月份最多,性侵犯案件5、6两月最多。时刻分布:在一天24小时中,晚上9时左右发生的安全事故最多,下午四至五点时段的事故明显多于白天其他时段,这应该与人体生物节律、活动安排有关。年龄分布:对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学段、年龄分析表明,受害、施害最多的是小学和初中生,约占60%,尤其到16岁达到顶峰。
3、事故发生主因问题有规律可循。在收集的安全事故案例中,究其发生的主要原因,可以概括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家庭或社会监管教育不到位,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不到位,心理健康教育或生命教育不到位,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监督检查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等。
三、治理学校安全重在建设好“两大保障体系”
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与学校的内部管理有关,而且与其外部环境尤其是学校周边环境有密切的联系,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防范有其自身的规律性。为有效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着力建设好“两大体系”是关键。
1、加快学校安全立法体系建设进程。国家层面要尽快制订《校园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学生伤害事故处置法规制度顶层设计,彻底杜绝“校闹”现象,各级政府层面要进一步明晰监管界限,理顺责任主体,完善追责机制。
2、加大学校安全防范体系建设力度。即做到“四个建立”,一是建立学校安全防范责任制,明确各各类学校安全管理职责;二是建立校园安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究学校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三是建立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及时稳妥处理突发事件;四是建立学校安全事故信息直报制度,对学校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类型、成因等要素的统计分析,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和应对措施。
学校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除了上面讲的以外,还有隐患排查、教育演练、预警机制、家校共建、监督检查等方面,仅仅依靠学校力量远远不够,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只有树立起学校安全系统管理的思想,建立全方位的学校安全防范体系,各级政府齐抓共管,互相配合,共同参与,做到人防、物防、技防协调配合,才能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广大青少年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一、踩踏事故
[案例1] 2006年10月25日晚上8点,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中心小学学生晚自习下后,刚走出教室,灯突然熄灭,楼道一片漆黑,有学生怪叫“鬼来了”引起学生恐慌,大家争相往楼下奔跑,部分学生被挤倒,被后面涌上来的学生踩踏,造成10名学生死亡,27名学生受伤,其中重伤7人。
[案例2] 2013年2月27日7时许,湖北襄阳老河口市薛集镇秦集小学发生踩踏事故,已造成4名学生死亡,多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
[案例3] 2013年4月17日深圳市龙华新区书香小学部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后,下午3:50许在罗湖区东门街道晒布路迪可可儿童乐园3楼下2楼的扶手电梯上发生意外事故,9名学生受伤。
【案例分析】 以上3起学生踩踏事故,2起发生在校内,1起发生在校外,都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令人十分痛心。近年来,虽然我市尚未发生一起学生踩踏事故,但切不可掉以轻心,麻痹大意,学校是人口密集场所,一旦发生拥堵踩踏事件后果将不堪设想。在日常检查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学校存在应急疏散演练缺乏经常性和实效性、应急疏散示意图未上墙、应急指示灯等设施不规范以及校外集体活动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以上几起惨痛教训提醒我们学校和教师,要加强学生文明礼让行为习惯的养成,完善应急疏散预案,做到应急疏散演练与学校升旗、课间操、集体活动等相结合,增强演练的科学性、实效性,进一步增强师生安全意识,确保疏散通道安全、有序、畅通,提高逃生自救能力,才能有效预防和杜绝踩踏事故的发生。
二、交通安全
[案例4] 2011年4月4日,我市某县一初三年级男生从家中推出摩托车送本班同学回家,在回家途中撞断栏杆,跌入河中死亡。
[案例5] 2014年3月16日(星期日)下午3时20分,我市某县一高三年级3名学生骑一辆摩托车外出,在返回途中与迎面而来的另一所中学学生骑的摩托车相撞,事故导致一人不治身亡,3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
[案例6] 2014年3月15日上午(周六),我市某县一学校初三年级两名学生,共骑一辆踏板摩托车去县城购物,下午1:30左右返回途中发生重大车祸,与一辆公交车相撞,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案例7] 2013年9月14日中午放学后,城区某民办学校高二年级住校生李某私自同6位同学一道外出吃饭,在就餐间隙,李某骑摩托车带另一名同学兜风,因行使路面坑洼不平且车速过快,导致车子失控摔倒,酿成车祸,李某因伤势过重经医治无效死亡,胡某受重伤。
【案例分析】 这几起案例都发生在我们身边,都是学生违规骑行摩托车所造成的惨剧。前3起案例摩托车是从家里骑出来的,后1起案例摩托车是从学校里出来的,可以看到,4起案例反映出家庭和学校安全教育以及家长监护责任都存在问题。特别是后1起案例,由于摩托车是从学校里出来的,学生家长就以学校未及时制止学生骑摩托车行为,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中就规定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这起案例除了学校未采取措施制止学生骑摩托车行为以外,还有学校门卫管理漏洞使住校生随走读生一起混出校门以及周六违规补课等问题。当然孩子的教育问题仅靠学校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社会、家庭的共同参与,齐抓共管。
[案例8] 2014年7月10日下午5时左右,湖南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金侨村乐乐旺幼儿园所属的一辆校车在送幼儿回家途中,经过与长沙市交界处的长沙岳麓区含浦街道干子村时翻入水塘。11日凌晨3时许,涉事校车被打捞上岸,确认造成11人遇难,其中幼儿8名。
[案例9] 2011年8月2日,我市城区一民办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到校后,一名3岁女童被滞留车内闷死。
【案例分析】 近年来,幼儿园校车事故频频发生,其主要原因是民办幼儿机构为了吸收生源,节约成本,将不符合标准车辆接送幼儿上下园,加上管理措施不到位,临时改变行车路线,上下车未清点人数,或存在超载、超速等问题,都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国务院2012年颁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我市2013年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今年又先后出台规范校车许可审核登记制度和加强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但目前我市学生上下学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仍不容乐观,仍还存在接送车辆安全系数低、“黑头车”、超速超载、监管合力不足以及学生家长安全意识淡薄等方面的问题。根据“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原则”,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要高度关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重点做好5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优化学校布局,特别是建设好一些必须的教学点,使学生就近上学;二是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满足路途较远学生住宿需求;三是了解和掌握学生乘车信息,建立工作台账,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监管,加大“黑头车”、超载等违规车辆打击力度;四是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提升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五是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逐步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运行机制。另外,我们还注意到,目前有不少学校存在走读生在校上晚自习现象,存在不小的安全隐患,需要引起相关学校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