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相关税费政策,一文了解→

时事   2024-11-01 12:52   湖北  

出租自家空置的房屋

涉及的税费政策你了解吗?
一起来看看


个人出租住房相关税费政策


增值税


自然人出租房屋(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注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免征政策)




增值税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1%5%7%计算缴纳,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教育费附加:以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以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1年1月1日起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个人出租非住房相关税费政策


增值税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注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免征政策)




增值税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征方式同住房部分

个人所得税


以房产租金收入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房产税


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个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印花税


依照租赁合同按租金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来源:湖北发布、“湖北税务”微信公众号
编辑:黄琳
审核:谢礼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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