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是园丁幼儿园还是其法定代表人?
一审法院
二审法院
综上,上诉人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依据正确,但在处罚对象的确定上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涉及的违法行为有予以处罚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例中的陈仓区园丁幼儿园(以下“简称“园丁幼儿园”)为一所民办幼儿园,刘*文为该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本案中,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给了刘*文,而且将刘*文列为了缴交罚款的当事人。对此,本案的二审法院认为:园丁幼儿园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虽然注明个体,属于非法人组织,但是按照当时有效的《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园丁幼儿园作为非法人组织,只有其自身财产不足以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时,才能让其法定代表人刘*文缴纳罚款。故此,该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以刘*文作为被处罚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对于二审法院的此项认定,笔者表示认同。除此之外,笔者补充分析如下:
01. 园丁幼儿园的登记类型
02. 民办学校与其举办者/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划分
《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六十条 【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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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源 | 丰乐法苑(2024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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