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 |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不符的相关裁判观点展示(一)
诉辩意见: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1126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2、请求依法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没有按照《工程量清单》中台阶式刚性基础的项目特征进行施工从而支持项目单价调整”(原判决第8页)属于对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台阶式刚性基础施工本身不需要进行打桩、安装导管等工作,且施工图中也并无此内容。该项目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明显不符合施工图要求,系被上诉人错误编制造成的,该工程量清单本身错误。......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该工程量清单第65页混凝土工程中第2项灌注桩基础浇灌、第3项灌注桩础浇灌、第4项台阶式刚性基础、第5项台阶式刚性基础固定价均为1742.78元,备注为暂定。对该基础混凝土及灌柱桩基础部分审核时原告报送工程量为0,报送台阶式钢性基础报送工程量为3100立方米。原告按施工图纸进行了施工,被告未对此事实进行否认,而对该工程进行审核的某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亦认为图纸名称是台阶式钢性基础,图纸内容就没有桩工程,被告亦认可原告已经按施工图纸进行了施工,但因原告的工作内容没有《工程量清单》载明的桩、钢筋笼的安装、导管及漏斗装拆及凿装头、钢筋修整,而合同中约定的混凝土的单价过低,某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审计中将该基础部分工程按图纸拆分为混凝土型号及符合市场行情的价格重新组价,平均价格为733.80元,工程量为3099.86立方米。原告对该审核报告重新组价有异议,但亦认可没有进行上述内容的施工。故,虽然合同约定以固定单价方式计算工程价款,亦约定不因任何因素变更合同价款,但原告主张以台阶式刚性基础的固定单价报价结算,就得相应完成《工程量清单》中台阶式刚性基础载明的各项项目特征的工作内容,原告既然没有按台阶式刚性基础项目特征进行施工,就不应主张该部分工程价款,审核机构审核的工程价款相对客观,应予维护。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审理。本案中某甲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其报审的台阶性刚性基础部分的工程单价不应当重新组价,应当依据双方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进行计算。
本院认为,某乙公司要求重新组价的理由在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关于台阶性刚性基础的项目特征描述中的部分项目(“2.钢筋笼安装4.导管及漏斗装卸8.凿桩头,钢筋修整”)没有完成,某甲公司则主张该部分项目系标注错误,并非台阶式刚性基础的施工内容。首先,从案涉工程基础分部工程质量报验申请表、铁塔基础检查及评定记录表的记录的内容看,某甲公司施工的基础形式是“台阶式”,与双方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台阶式刚性基础”相对应;其次,铁塔基础浇筑检查记录表均未注明有桩施工的内容,图纸中关于台阶式刚性基础施工亦无桩施工的要求,二者是相符的;最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台阶式刚性基础”的项目特征描述与“灌注桩基础浇灌”完全一致,并未体现出施工差异,而某乙公司提出的3项未施工的项目特征均属于桩施工的内容。综合以上情形,本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图纸是建设工程施工的最直接、具体的依据,工程量清单应当在图纸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应当准确反映图纸要求的施工内容。而本案工程量清单中“台阶式刚性基础”的3项桩施工内容,与图纸不符,并非“台阶式刚性基础”的施工要求。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工程量清单的该项目特征描述存在错误。工程量清单是案涉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系由某乙公司编制,其应当对清单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某乙公司依据错误的项目描述要求调整项目单价,其需要证明某甲公司的报价包含了该错误项目描述的价格。但从工程量清单的内容看,该清单并不完全反映工程施工的全部要求,其基础施工部分每一项最后一条均约定要满足图纸或规范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某甲公司称根据图纸要求报价,并延用工程量清单签订合同,具备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某乙公司要求重新组价的方式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经过验收对于实际施工形式为“台阶式”进行了确认,现该工程已经竣工完成,某甲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单价结算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鉴定意见:中某某某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作出中某渝鉴字(2022)第000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1.55mmPE人造草坪填充石英石橡胶颗粒工程款施工设计图人造草坪做法描述:a.55mmPE人造草坪b.10mm人造草坪减震软垫。
竣工图人造草坪做法描述:a.55mmPE人造草坪,含石英砂粒径0.3-1.5mm,含硅量90%以上,填充量按25千克/平方米;含橡胶颗粒粒径1.0-3.0mm,颗粒填充量5千克/平方米b.10mm人造草坪减震软垫。
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1.面层材料品种、规格、颜色:55mmPE人造草坪2.找平层材料品种、规格、颜色:10mm人造草坪减震软垫(包含场地划线)3.其他: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经查询运动场设计规范,规范中对人造草坪的具体做法和施工工艺没有明确说明,故对55mmPE人造草坪填充石英石橡胶颗粒工程款出具以下选择性鉴定意见供法院判决时参考使用:
鉴定意见一:若认为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中已包含人造草坪施工中的所有施工工艺及内容,则55mmPE人造草坪填充石英石橡胶颗粒工程款已包含在中标清单单价中,重庆市建设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已按中标清单单价计算,填充石英石橡胶颗粒工程款不应再另行计算。
法院认为:一、石英砂、橡胶颗粒是否应单独计取价款。鉴定部门中某某某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经查询运动场设计规范,规范中对人造草坪的具体做法和施工工艺没有明确说明,设计规范中没有明确人造草坪的具体做法和施工工艺。案涉项目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无石英砂、橡胶颗粒及型号描述。尽管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包含“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说明,也不能代表清单单价中已包含了填充石英砂、橡胶颗粒的价款。原设计图中没有注明要填充石英砂、橡胶颗粒。竣工图人造草坪做法描述明确有石英砂、橡胶颗粒及型号。且在施工过程中,风某公司对此项提出异议后,某某中学校也对石英砂、橡胶颗粒进行了市场核价,故填充石英砂、橡胶颗粒的价款应按设计变更通知书中的具体含量和建设单位的材料核定价格予以增加计算。一审判决某某中学校支付风某公司人造草坪填充石英砂、橡胶颗粒工程款323,148.25元并无不当。
二、人造草坪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是否应当整改或者减少价款。鉴定部门重庆渝某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样品草丝高度、草丝拉断力、单草簇拔出力、老化试验后草丝拉断力进行测试,经测试涉案人造草坪不符合质量标准。诉讼中,风某公司抗辩涉案人造草坪质量合格,不予整改。某某中学校明确表示不申请人造草坪整改的造价鉴定,故一审为了减少双方当事人的损失,有利于纠纷一次性解决,结合某某中学校的诉请及人造草坪的工程造价,酌情判决风某公司赔偿某某中学校人造草坪整改费100,000元并无不当。......
案例6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皖民申9518号某公司甲、某公司乙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4年1月18日)
裁判观点:虽然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明确屋面防水工程为两道3mm厚SBS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但双方合同并未明确31元/平方米是单道还是两道的价格,结合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的发票金额,法院确认31元/平方米为一道的价格,较为符合客观实际,并无不当。
诉辩意见:某公司甲申请再审称,......事实和理由:(一)某公司甲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二审判决。《建筑设计说明》、招标中的《工程量清单》、建质(2012)69号《平屋面建筑构造》等足以推翻二审判决。1.《建筑设计说明》中第二部分主要工程作法中3防水工程中3.1屋面防水中3.1.1项、3.1.2项中明确屋面防水层施工工艺为两道3mm厚SBS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进行施工。2.《工程量清单》关于屋面及防水工程的项目特征描述中也同样明确3mm厚SBS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两道)进行施工。3.《平屋面建筑构造》规范中同样明确施工工艺为两道3mm厚SBS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进行施工。4.某公司乙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其是在看过施工图纸后进行了报价,说明某公司乙对施工内容为“两道3mm厚SBS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进行施工”是明确知晓的,其知晓上述施工内容后向某公司甲进行报价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6.工程建筑行业的承包合同价格形式多为固定总价、综合单价,而综合单价则是指完成单位面积内的所有施工内容及任务的综合价格,按照行业交易习惯及惯例,不存在会形成案涉争议的综合单价是按照单位面积内一道价格的交易方式。故二审认定案涉工程屋面防水31元/平方米是一道3mm厚度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价格也与行业交易习惯及惯例不符,不符合常理。......
法院认为:某公司甲再审要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不能成立,主要理由如下:
(一)某公司甲与某公司乙《防水专业分包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三条计价“屋面3mm,厚SBS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31元/平方米”,工程完工后,2021年4月16日,《防水测量单》记载“屋顶部分6400平方,工艺两遍”。从合同条文上看,无法明确31元/平方米是施工一遍价格还是两遍价格;从实际履行上看,某公司乙实际施工了两遍。二审中,某公司乙提供了其向某公司甲开具的4张《安徽增值税发票》,总额约40万元。二审法院综合上述证据,认定31元/平方米是施工一遍价格,宋某公司实际施工了两遍,确认屋面防水造价为6400平方米×31元/平方米×2=39.68万元,较为符合客观实际,并无不当。
(二)某公司甲再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的《建筑设计说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建质(2012)69号《平屋面建筑构造》等证据,仅可以证明“屋面防水层施工工艺为两道3mm厚SBS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但上述证据无法证明防水施工的单价是多少。故,某公司甲提交的上述证据尚无法推翻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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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倪君部 | 律师 | 微信njb6888,添加微信请备注姓名、单位
十余年施工和施工企业管理经验,一级建造师(建筑、水利),懂施工技术、造价(一级造价师考试通过3门课程);2017年通过司法考试,担任施工企业法务负责人;2022年开始律师执业。
擅长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和相关法律事务,擅长建工纠纷调解、和解结案
·施工项目、施工企业的风险识别;风控制度的设置、落地
·合同、资金管理;施工管理
部分案例
·代理浙江某大型国有施工企业诉山东某房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工程造价2.2亿,3周内完成资料梳理、拟诉评估、立案、保全,2个月内完成调解结案。诉讼中途完成一半收款,调解书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将未届满的质保金一并调解入案,及时维护了施工企业、建筑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息诉止争,弥补裂痕,各方当事人都满意
·代理浙江某民营施工企业诉某房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仔细分析出一审造价鉴定程序瑕疵、鉴定意见错误内容;指出一审判决书对造价鉴定意见的错误理解、遗漏了一审诉请。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造价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案件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