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柱,山东大学文学院教授、山东大学中国经学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摘要:《春秋》所载列国之“同盟”,本义是同礼与盟礼之合称。凡霸主召集的会盟,如果在盟礼举行之前,又有诸侯集体朝见盟主之礼,则谓之“同盟”。这在制度层面上是对周王朝会盟制度的延续,也是春秋霸主权威的礼制依据与合法性来源。但霸主召集同盟全凭己意,无须请命于王室,而春秋时期真正由周王室主持的会盟却无“同盟”之名,王室甚至还会派员参与诸侯同盟,以壮霸主声威。由此可见,霸主“同盟”名义上比拟王官伯主导的“小会同”,而实质上的政治意义却相当于天子的“大会同”。中原盟主以尊周为旗号,既是借王室之名,也是代天子行事。春秋末期甚至一度出现“周卑晋继”的舆论,在当时某些政客的观念中俨然存在一个“虞、夏、商、周、晋”的政权序列,将晋视为继周而起、代周而兴的政权。对“同盟”制度的考察,可以为我们理解春秋霸主政治和盟主的历史角色提供一个新视角。
关键词:春秋;同盟;周王朝;王官伯;盟主
春秋之世,列国会盟,史不绝书。会盟是春秋时期最具时代特色的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是各诸侯国最为重要的外交手段和外交内容,也是考察春秋政治格局发展演变的关键线索。故学界迄今对于上古会盟问题的研究,绝大部分是围绕春秋时段展开的。而西周之时,会盟当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国家制度。《左传·昭公四年》楚灵王会诸侯于申,椒举曰:“夏启有钧台之享,商汤有景亳之命,周武有孟津之誓,成有岐阳之蒐,康有酆宫之朝,穆有涂山之会,齐桓有召陵之师,晋文有践土之盟,君其何用?”楚王曰:“吾用齐桓。”于是问会盟之礼于宋国向戌及郑国子产,向戌“献公合诸侯之礼六”,子产“献伯、子、男会公之礼六”。《左传·昭公十三年》又载晋国叔向云:“明王之制,使诸侯岁聘以志业,间朝以讲礼,再朝而会以示威,再会而盟以显昭明。自古以来,未之或失也。”椒举历数夏、商、周三代会盟事迹,叔向又称述明王会盟制度,可见会盟之礼由来已久。《周礼》之中“会同”一词共出现47次,又有司盟掌盟载之法及其礼仪,诅祝掌盟诅之载辞及其祝号,戎右以玉敦辟盟,大司寇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可见周礼固有会盟之事,王朝会盟乃是国之大典。
春秋时期周礼解构、社会失范,处于新旧秩序交替的过渡阶段。在旧制已阙、新制未立的背景下,包括会盟在内的各种礼制往往呈现出变动、多元的特征,许多现象难以得到圆满解释。而西周会盟礼必然是春秋会盟礼的源头,春秋会盟礼必然有西周会盟礼的延续,若将二者参互比较,沟通映证,或可解决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本文对春秋列国“同盟”现象的探讨便是基于这种认知而展开的。
一
《春秋》“同盟”歧解
“同盟”一词源出《春秋》,至今仍是汉语常用词,一般指国与国、人与人之间为了共同目标联合起来并缔结条约的行为,或泛指关系密切、相互合作的人和组织。对此人们已经习以为常,鲜有人上溯经典去探究“同盟”产生的原始语境。《春秋》对东周列国会盟记载极多,常见的句法结构是“某会某某盟于某地”。但二百四十余年之中,有16桩会盟较为独特,不书“会……盟”而书“会……同盟”。一字之增,意义有何变化?是否蕴含了某种笔法义例?抑或指向某种历史事实?
对此问题,学术史上存在多种异说。如公羊家认为“同盟”是指联盟的成员同心同欲。《公羊传》曰:“同盟者何?同欲也。”何休注:“同心欲盟也。同心为善,善必成;同心为恶,恶必成。故重而言同心也。”穀梁家认为“同盟”是指联盟成员以尊王攘夷为共同目标。《穀梁传》曰:“同者,有同也,同尊周也。”又云:“同者,有同也,同外楚也。”左氏家认为“同盟”是指原本怀有异心的诸侯重新归附到联盟中来,此时盟书中必称“同”,所以谓之“同盟”。西晋杜预云:“言同盟,服异也。”又云:“盟者,假神明以要不信,故载辞或称同,以服异为言也。”以上三家各持一说,至唐代孔颖达等人所编《左传正义》又融三家于一炉,《正义》云:“杜云服异者,亦是同其欲、同尊周也。书同盟者,当盟之时,告神称同。”今人杨伯峻云:“同盟,共同订立盟约。”则又将传统经学义例一扫而空。现代学界关于春秋会盟的研究虽多,但在“同盟”问题上并无新说。换言之,对于春秋“同盟”名义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传统经学领域,现代学界尚未将其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
窃谓上述诸说皆未得“同盟”真谛。为方便论述,先将《春秋》16例“同盟”列表如下:
《公羊》《穀梁》二家认为《春秋》书“同盟”是为了表示参盟的成员同心同德、同欲同求,核诸事理,殊不可信。诸侯既已举行会盟,那么至少在表面上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在誓辞上也必然表示绝无二心,这是举行会盟的基本前提。至于实际上会盟各方是否同心,实难悬断。如《春秋·宣公十二年》晋、宋、卫、曹同盟于清丘,既盟之后,宋国伐陈,卫国救陈,《左传》云:“于是卿不书,不实其言也。”可见宋、卫同盟而不同心。又如《成公九年》同盟于蒲,《左传》云:“为归汶阳之田,故诸侯贰于晋。晋人惧,会于蒲,以寻马陵之盟。季文子谓范文子曰:‘德则不竞,寻盟何为?’”可见当时诸侯已然离心。再如《成公十五年》同盟于戚,曹伯在盟,而晋侯借机拘禁曹伯,押送京师,《左传》云:“会于戚,讨曹成公也,执而归诸京师。”岂能谓之同心同德?且春秋之世,诸侯会盟甚多,而《春秋》书“同盟”者仅仅16例,又岂能说16例之外的诸侯会盟皆不同心同欲、皆不尊周攘夷?这显然有悖情理。
杜预“服异”之说似乎颇有根据。综观上表16例,《春秋》书“同盟”而《左传》确有“服异”之事者有10例,分别是:《庄公十六年》同盟于幽,郑服;《庄公二十七年》同盟于幽,陈、郑服;《文公十四年》同盟于新城,从于楚者服;《成公五年》同盟于虫牢,郑服;《成公七年》同盟于马陵,莒服;《襄公三年》同盟于鸡泽,郑服;《襄公九年》同盟于戏,郑服;《襄公十一年》同盟于亳城北,郑服;《襄公二十五年》同盟于重丘,齐服;《昭公十三年》同盟于平丘,齐服。但是剩余6例都与“服异”无关,所以孔颖达《正义》不得不为杜注百般弥缝。况且,《春秋》还有“服异”而不书“同盟”之例,如《僖公二年》盟于贯,《左传》云“服江、黄”;《僖公七年》盟于宁母,《左传》云“郑伯使大子华听命于会”;《僖公八年》盟于洮,《左传》云“郑伯乞盟,请服也”;《定公四年》盟于皋鼬,《左传正义》云“楚之属国陈、许、顿、胡皆来会”。这都是“服异”之事,《春秋》却不书“同盟”,可见杜预之说并非通例。
杜注、孔疏又云凡盟书之辞称“同”,则《春秋》谓之“同盟”。对于此说,也有两个明确的反证,《春秋·僖公九年》:“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九月戊辰,诸侯盟于葵丘。”《左传》载其盟辞云:“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卫子、莒子盟于践土。”《左传》载其盟辞云:“凡我同盟,各复旧职。”践土之盟、葵丘之盟的盟书都使用了“同盟”,而《春秋》不书“同盟”,可见“同盟”书法并非依据盟书之辞。
杨伯峻跳出笔法义例的窠臼,认为“同盟”就是共同结盟,别无深意。实际上《左传》中出现的“同盟”一词确实多属此义,如《隐公七年》云:“滕侯卒,不书名,未同盟也。凡诸侯同盟,于是称名,故薨则赴以名。”这里用作动词的“同盟”就是指共同结盟,用作名词则表示同盟国、盟友,如《隐公元年》云:“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成公十三年》云:“挠乱我同盟,倾覆我国家。”但这种用法跟《春秋》使用“同盟”一词的句法和语境迥异,并且也无法解释为何《春秋》记载诸侯会盟百余例,而只有区区16例谓之“同盟”。盟礼是两方以上的个人或组织为了缔结约定而举行祭祀,并邀请神明见证,从而保障约定效力的行为。因此,所有的会盟必然都是各方共同参与完成的。按照杨氏的说法,则见载于《春秋》经传的所有会盟皆当称为“同盟”,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综上所论,可知《春秋》“同盟”问题尚有继续讨论的必要。其实宋儒对此术语曾经提出过极具启发性的解释,注经考史者皆未留意,本文则将引申其说,详加论证,并进一步探讨春秋列国“同盟”的本质内涵。
《春秋》“同盟”正义
宋儒刘敞云:“同盟者何?殷同之盟也。古者诸侯之于天子,春见曰朝,夏见曰宗,秋见曰觐,冬见曰遇,时见曰会,殷见曰同。同盟之礼,为宫方三百步,四门,坛十有二寻,深四尺,加方明于其上……诸侯既皆听命,因相与盟于下。方伯临之,以显昭明,同盟之礼也。”宋儒叶梦得亦云:“《周官》:‘时见曰会,殷见曰同。’……六年五服一朝,四方之诸侯皆在,曰会;又六年王乃时巡,有故不行,则合诸侯于王国,曰同。此非常之礼也,故朝于国门之外,为坛,设方明而盟,谓之同盟。”
刘、叶二氏依据《周礼》,认为“同盟”是以“殷同”之礼举行的会盟。言下之意,“同盟”之“同”是一个礼制概念。如果诸侯在盟礼之前以殷同之礼朝觐了盟主,则称“同盟”;如果未行殷同之礼,便直书“盟”而已。笔者认为,这种“以礼解经”的路径颇为平实可信,而刘、叶二人之说点到即止,未及深考,下面拟分三步加以论证:
第一,《春秋》“同盟”当是源于周王朝的“会同盟誓”制度。
周礼固有会盟之制。前引《左传》“周武有孟津之誓,成有岐阳之蒐,康有酆宫之朝,穆有涂山之会”即是西周四王之会盟;所谓“明王之制,使诸侯再朝而会,再会而盟”自然也包含周制。《逸周书·序》云:“周室既宁,八方会同,各以其职来献,欲垂法厥后,作《王会》。”西周早期《天亡簋铭》云:“乙亥,王有大礼,王三方。”吴式芬、孙诒让、孙常叙、李学勤等人皆读为“同”,理解为周王会同三方诸侯。又《诗·小雅·车攻》云:“赤芾金舄,会同有绎。”毛《传》以为是描写周宣王会诸侯于东都。《论语·先进》云:“宗庙会同,非诸侯而何?”《左传·定公四年》云:“会同难,啧有烦言。”《礼记·少仪》云:“丧事主哀,会同主诩。”皆是其证。
《周礼》所载“会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会同是指“时会”和“殷同”,如《周礼·大宗伯》云:“时见曰会,殷见曰同。”《大行人》云:“时会以发四方之禁,殷同以施天下之政。”郑玄认为“时会”是因有叛乱之事,天子临时召集诸侯于京师,在王城郊外之坛宫举行会盟,发布禁令,与诸侯相约起兵;“殷同”是巡守之变礼,若天子因故不能出巡,则四方诸侯分四时会集京师,于王城郊外之坛宫举行会盟,颁布政令、统一法度。因其人数众多,故谓之“殷”。而广义的“会同”一般包括“时会”“殷同”“巡守”“殷国”四种制度。殷国会同也是巡守之变礼,是指天子因故不能远巡,则出至畿外诸侯之地,召集四方诸侯举行会盟。所以,广义的“会同”涵盖了天子与诸侯的一切大型会盟。其中时会、殷同是诸侯入见天子,巡守、殷国是天子出会诸侯。
周天子召集的会盟,在盟礼之前,诸侯必然集体朝见天子。《仪礼·觐礼》是记诸侯朝觐天子的专篇文献,但于篇末又附记天子、诸侯会盟之礼。其文云“飨礼,乃归”,这是朝觐礼毕。其后又云:“诸侯觐于天子,为宫方三百步,四门,坛十有二寻,深四尺,加方明于其上……上介皆奉其君之旗,置于宫,尚左。公侯伯子男皆就其旗而立。四传摈。”既然觐礼已终,为何又筑坛以见诸侯?郑玄云:“四时朝觐受之于庙,此谓时会、殷同也……会同而盟,明神监之,则谓之天之司盟……王既揖五者,升坛,设摈,升诸侯以会同之礼。”意思是天子会同诸侯于郊外坛宫,须先行朝觐之礼,而后行盟誓之礼。《周礼·司仪》亦云:“将合诸侯,则令为坛三成,宫,旁一门。诏王仪,南乡见诸侯。”郑玄注:“合诸侯,谓有事而会也,为坛于国外以命事。”所谓“南乡(向)见诸侯”即对应《觐礼》之“诸侯觐于天子”,所谓“为坛三成”云云即对应《觐礼》之“为宫方三百步,四门,坛十有二寻”,文义互见,此即先朝觐而后盟誓之礼。
春秋时期的列国会盟则未必皆如此。如果先行诸侯相见礼而后举行盟礼,则属一般的会盟,《春秋》书作“会……盟”;如果在诸侯相见之后、盟礼之前又有诸侯集体朝觐盟主之礼,则是比拟周王室会同制度,故《春秋》书作“会……同盟”。因此,春秋诸侯的“同盟”应当是西周会同制度的延续,“同盟”的本义是会同礼和盟誓礼的合称。《春秋》所见16例“同盟”无一例外都是大规模、高级别的会盟,如果仅仅是两国之间的特会、特盟则未见称作“同盟”者。
第二,《春秋》“同盟”当是源于周礼的“小会同”制度。
如果春秋列国同盟之礼是比拟王室会盟制度,是否属于僭越行为?如果属于僭越,为何未见当时舆论对同盟行为的质疑和批判?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须明白周王室的会同又有“大会同”和“小会同”之分。《周礼·大祝》云:“大会同,造于庙,宜于社。”《小史》云:“大宾客、大会同、大军旅,佐大史。”《大司马》云:“大会同,则帅士庶子而掌其政令。”《小祝》云:“小祭祀、小丧纪、小会同、小军旅,掌事焉。”都明确使用了大、小会同的概念。此外还有省称“会同”而实际是指大、小会同者,如《大宰》云“大朝觐、会同”,其实是“大朝觐、大会同”之省称;《小司马》云“小祭祀、会同”,其实是“小祭祀、小会同”之省称。
清儒孙希旦认为“王官伯出会诸侯则谓之小会同”,言下之意,凡天子亲自与诸侯会同谓之“大会同”;若天子授权王官伯与诸侯会同则谓之“小会同”。这便涉及周代政治架构中的“伯制”问题。《礼记·王制》云:“天子百里之内以共官,千里之内以为御,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帅、三百三十六长。八伯各以其属属于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为左右,曰二伯。”《礼记·曲礼》亦云:“五官之长曰伯,是职方。其摈于天子也,曰天子之吏。天子同姓谓之伯父,异姓谓之伯舅。自称于诸侯曰天子之老,于外曰公,于其国曰君。九州之长,入天子之国曰牧,天子同姓谓之叔父,异姓谓之叔舅,于外曰侯,于其国曰君。”
根据《王制》和《曲礼》的说法,在西周的政权结构中,周王与一般诸侯之间还存在两级诸侯长官:一是五官之长,由天子之二老担任,分别主管东、西方诸侯,谓之王官伯。《公羊传·隐公五年》云:“天子三公者何?天子之相也。天子之相则何以三?自陕而东者,周公主之;自陕而西者,召公主之;一相处乎内。”然则天子之老、五官之长即是王朝三公,周公、召公在周初为王官二伯,分陕而治。《尚书·康王之诰》云:“太保率西方诸侯入应门左,毕公率东方诸侯入应门右。”伪孔传:“二公为二伯,各率其所掌诸侯,随其方为位。”据《书序》云:“成王将崩,命召公、毕公率诸侯相康王。”然则召公、毕公在成、康之际为王官二伯。《周礼·典命》云:“上公九命为伯,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九为节。”上公八命,加一命则为“伯”,可与《王制》《曲礼》互证。
一是九州(八州)之长,由区域性大国君主担任,分别辖制所在地区的诸侯国,谓之方伯、州伯、州牧或侯牧。《周礼·大宗伯》云:“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七命赐国,八命作牧,九命作伯。”郑注:“(八命作牧),谓侯伯有功德者,加命,得专征伐于诸侯。(九命作伯),上公有功德者,加命为二伯,得征五侯九伯者。”然则八命作牧即为方伯,九命作伯即为王官伯。《左传·哀公十三年》云:“王合诸侯则伯帅侯牧以见于王,伯合诸侯则侯帅子男以见于伯。”杜预注:“伯,王官伯。侯牧,方伯。”据此,则作为区域性长官的方伯应受王官伯的辖制。
今本《礼记》编订于西汉初年,收录了战国至秦汉儒家后学泛论诸礼之作,其中各篇的成书先后不一,难以确指。上引《王制》《曲礼》等文献的记载虽不排除有构拟的成分,但据学界对周代伯制的专门研究,西周时期存在王官伯和方伯两种介于天子与诸侯之间的政治力量,应当是可信的。本文无意对两种伯制作专门探讨,关键在于,王朝上公为王官之长,亦为诸侯之长,于周王称臣,于其国称君,于天下为伯。王官伯既分管东、西诸侯,若诸侯有事相会而天子因故不能主持,自当有授权方伯与诸侯会同之理,故《左传》云:“伯合诸侯则侯帅子男以见于伯。”按《周礼·秋官·小行人》云:“朝、觐、宗、遇、会、同,君之礼也。”孙希旦将“小会同”解释为王官伯主持的会同,既体现了大、小会同的规格差别,也符合“小会同”仍然属于“君之礼”的性质。天子与王官伯毕竟君臣有别,所以大会同之时由大祝、大司马佐天子,小会同之时由小祝、小司马佐王官伯,这也与周礼尊卑等级之制契合。
而春秋之际周礼废弛,王室式微,天子尚且无力合诸侯,遑论三公。此时的盟主既是诸侯之长,又称“伯”称“霸”。笔者认为,春秋列国的“同盟”正是源自周礼的“小会同”制度,但春秋霸主的身份性质并不能与所谓王官伯、方伯简单对应。华夏诸侯的盟主恒为齐、晋二国,代表性人物便是齐桓、晋文,其地位比于天子三公和王官之伯,有过之无不及。齐、晋之君既非王朝三公,似乎只能“八命为牧”,不当“九命为伯”,但事实上并非如此。邵蓓认为“西周伯制是春秋霸主政治的直接导源”,而“春秋霸主应该是王官伯、方伯两种身份权力的综合和突破”,这个看法值得重视。
《左传·庄公九年》齐桓公召集葵丘会盟,“王使宰孔赐齐侯胙,曰:‘天子有事于文、武,使孔赐伯舅胙。’”宰孔是周公,胙是宗庙祭祀的脤膰之肉,一般用来颁赐给同姓诸侯,异姓诸侯唯帝王之后有赐胙之礼。齐侯姜姓,于周为异姓,而天子赐胙,可见是周王特为推重,待齐桓以王公之礼。周王称齐桓公为“伯舅”,而《曲礼》云“异姓(王官伯)谓之伯舅”,可见王室已然承认齐桓公相当于王官伯的地位。按《左传·僖公四年》管仲称:“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太公曰:‘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赐我先君履,东至于海,西至于河,南至于穆陵,北至于无棣。”杜预注:“五等诸侯,九州之伯,皆得征讨其罪。”那么齐国始封君姜太公在周初亦相当于王官伯。齐桓公克绍祖业,故周庄王又策命齐桓为王官伯。本文开篇曾引《左传》楚灵王会盟诸侯之事,楚王明确表示要仿照齐桓公召陵之会的法度,而向戌“献公合诸侯之礼六”,子产“献伯、子、男会公之礼六”。由“公合诸侯”“诸侯会公”之表述,可见齐桓公正是以王朝三公和王官伯的身份主持了召陵会盟。
又如《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晋文公于城濮之战大败楚师,献俘于周,“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内史叔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赐之大辂之服、戎辂之服、彤弓一、彤矢百、玈弓矢千、秬鬯一卣、虎贲三百人,曰:‘王谓叔父,敬服王命,以绥四国,纠逖王慝。’”既云“策命晋侯为侯伯”,则晋文公作为诸侯之长的身份确切无疑。此时周王称晋文公为“叔父”,而《曲礼》云“天子同姓(州牧)谓之叔父”,似乎王室是赐命晋文为方伯、州牧。但是《左传》所载策命之文云:“敬服王命,以绥四国。”《左传·昭公十五年》记载此事亦云:“襄之二路,钺秬鬯,彤弓虎贲,文公受之,以有南阳之田,抚征东夏。”可见周王授权晋侯征伐的范围是“四国”和“东夏”,其实相当于周礼的王官伯。故杜预云:“以策书命晋侯为伯也。《周礼》‘九命作伯’。”也认为周王策命晋文公为王官伯。
既然春秋霸主大抵相当于西周王官伯,那么固然可以延续王官伯召集诸侯会同的传统。我们再看《春秋》所载16场同盟,其中两次同盟于幽是齐国主盟,同盟于新城、清丘、断道、虫牢、马陵、蒲、戚、虚朾、戏、亳城北、重丘皆是晋国主盟。以上13例同盟均明确由霸主召集并主导,其中同盟于新城是晋卿赵盾主盟,同盟于清丘是晋卿原縠主盟,余皆为齐侯、晋侯亲自主盟。此外,同盟于柯陵,周卿士尹武公、单襄公在会,《春秋》书尹子、单子于晋侯之前,以示尊周的立场,但实际上柯陵之会由晋侯召集。据《左传》记载,当时郑国叛晋而归附于楚,郑大夫子驷率兵侵晋,楚公子成率兵戍郑,故晋国召集诸侯伐郑,同盟于柯陵,以重温戚之盟。戚之盟是晋为盟主,柯陵之盟既是重温戚之盟,可见亦是晋为盟主无疑。同盟于鸡泽,周卿士单顷公在会,《春秋》书单子于晋侯之前,实际上鸡泽之会亦由晋侯召集。《左传》云:“晋为郑服故,且欲修吴好,将合诸侯。”可见鸡泽之会是晋为盟主。同盟于平丘,周卿士刘献公在会,《春秋》书刘子于晋侯之前,实际上平丘之会亦由晋侯召集。《左传》云:“晋成虒祁,诸侯朝而归者皆有贰心……叔向曰:‘诸侯不可以不示威。’乃并征会……遂合诸侯于平丘。”又云:“晋礼主盟,惧有不治。”可见平丘之盟亦是晋为盟主。以上三例仍属晋霸同盟,虽有王官参会,但并非盟主。
以上论证足以呈现春秋“同盟”与“霸主”之间的内在联系。春秋时期的“同盟”行为其实是延续和模仿了周礼王官伯主持诸侯会盟的“小会同”制度。正因为这种“同盟”行为有据可依,所以当时的诸侯对此从无异词,这种礼制依据便是春秋盟主权威的合法性来源。
其三,春秋列国“同盟”之前确有朝觐盟主之事。
如果说《仪礼·觐礼》和《周礼·司仪》的记载可以证明天子会盟之礼是先朝觐而后盟誓的,那么要证明《春秋》“同盟”是源于周礼的会同制度,就要证明春秋诸侯“同盟”也举行了集体朝觐霸主之礼。《左传》中恰好记载了一个明确的例证。《春秋·昭公十三年》同盟于平丘。《左传》云:
甲戌,同盟于平丘,齐服也。令诸侯日中造于除。癸酉,退朝,子产命外仆速张于除。子大叔止之,使待明日。及夕,子产闻其未张也,使速往,乃无所张矣。
杜预注:“(除,)除地为坛,盟会处。(朝,)先盟朝晋。(张,)张幄幕。(无所张,)地已满也。”意思是在确定会盟日期之后,盟主要求诸侯必须在甲戌日中午之前抵达会盟地点。在甲戌前一日癸酉退朝后,郑国子产即命属下外仆赶往会盟地点搭建营帐。子大叔认为甲戌当日再办也不迟,遂阻止了外仆。到了癸酉傍晚,子产得知外仆没有执行命令,命其速去,等外仆赶到之时,各国早已争先张幕扎营,没有多余空地了。《左传》记载此事的本意在于体现子产为政的敏达,而“癸酉退朝”一句却提示了一个明确的事实,即诸侯盟于平丘之前,确有共同朝觐盟主晋侯之事,这是《春秋》书作“同盟于平丘”的根本原因。
又《春秋·僖公三年》:“秋,齐侯、宋公、江人、黄人会于阳谷。”《穀梁传》云:“阳谷之会,桓公委端搢笏而朝诸侯,诸侯皆谕乎桓公之志。”《国语·齐语》《管子·小匡》亦云齐桓公“大朝诸侯于阳谷”。阳谷之会,有会而无盟,而史传都记载桓公朝诸侯于阳谷,可见齐桓公是以盟主的身份举行了一场“会同”之礼,《春秋》书“会”而已。如果有会、有朝又有盟,则当书“同盟”。
总之,“同盟”是一个礼制术语。凡春秋霸主召集的会盟,如果在盟礼举行之前,又有诸侯集体朝见盟主之礼,则谓之“同盟”。这反映的是周王室会同制度在春秋时期的延续,也是春秋霸主权威的合法性来源。《春秋》所见“同盟”完全是史官据实而书,并无隐文深意。但如果泛泛地理解为共同参加会盟,则忽略了“同”字的礼学内涵,也忽略了“同盟”书法背后对盟主权威的尊崇。此外,《春秋》所书之“会”也是一个礼制概念:若有会同而不盟,则书曰“会于某地”;若有盟而不行会同之礼,则书曰“盟于某地”;若有会、盟而无盟主朝觐诸侯之礼,则书曰“会……盟于某地”;若有诸侯相会礼,又有诸侯集体朝见盟主礼,还有盟礼,则书曰“会……同盟于某地”。这是春秋列国会盟的基本事实与书法。《春秋》经传所见列国会盟,有时是王官主盟,有时是霸主主盟,有时是诸侯之间的一般会盟。本文认为,凡《春秋》书“同盟”者必然是霸主国所主导的会盟,但霸主主导的会盟未必皆行诸侯集体朝觐之礼,因此也不是所有霸主之盟皆有“同盟”之称。
需要特别交待的是,本文所论周代会盟制度多引“三礼”为证,而尤以《周礼》为主。关于《周礼》的成书时代及真伪问题,自汉代便有纷争。本文不便深入此等学术公案的讨论,但既据《周礼》以论周制,则必须对此问题有一基本态度。关于《周礼》的成书,学界大致有成于周公说、成于西周说、成于春秋说、成于战国说,成于周秦之际说、成于汉初说、成于刘歆伪造说,当下主流意见认同战国说。而战国说中又有战国早期说、战国中期说、战国晚期说;战国法家说、战国儒家说、战国齐国说、战国魏国说等,可谓众说纷纭。诸家各陈胜意,仍不免疑点重重,迄今并无定论。窃谓此书疑点虽多,然有三点不可疑:其一,《周礼》必为先秦古书无疑,决非秦汉以后伪托;其二,《周礼》的编撰必然代表政府意志无疑,作者当是官吏或政治家,决非民间私人著述;其三,《周礼》的内容必有事实依据或政典参考无疑,决非凭空杜撰。因此,《周礼》即使不是西周旧典,即使未尝真正施行过,即使掺有后人的理想建构,它仍然是考察周代历史和礼制的重要文献,故杨向奎作《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张亚初和刘雨作《西周金文官制研究》,皆能将《周礼》与其他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沟通映证。据笔者所见,《周礼》所载礼仪、制度、名物能与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互证者极为可观,读者一览孙诒让《周礼正义》即当明白此理,切不可因其文献学上的“伪书”身份而蔑弃其可贵的史料价值。笔者对《仪礼》《礼记》相关记载的批判性利用也是基于上述的方法和立场。
“同盟”视角的春秋霸主政治
已知春秋列国“同盟”是周王朝会盟制度的延续,体现了春秋盟主的特权和崇高地位,那么“同盟”现象对于我们考察春秋政治生态和霸主的历史角色无疑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笔者认为,春秋霸主召集的“同盟”虽然在名义上是比拟周王朝的“小会同”制度,而实质上的政治意义却相当于周王朝的“大会同”。换而言之,春秋齐、晋两国以尊周尊王为旗号,实际上不仅是借天子之名,还屡行天子之事,扮演着真正意义上的天下共主。
首先,三公或王官伯主持诸侯会盟必然是衔天子之命,不得擅自聚盟,而春秋霸主召集诸侯会盟全凭己意,无须请命于王室。在必要的时候,王室还会派员参与诸侯同盟,以壮霸主声威。如上文所举柯陵、鸡泽、平丘三场同盟,王室分别派遣尹武公、单襄公、单顷公、刘献公参会,这些人虽有王官伯的地位,却无力主盟,其目的不过是为晋国“背书”,盟主皆是晋侯。可见春秋霸主“同盟”与周礼“小会同”貌同实异,不可同日而语。
其次,《春秋》所见16场“同盟”均由霸主召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春秋时期真正由周王室主持的会盟却无“同盟”之名。如践土之盟,《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云:“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要言曰:‘皆奖王室,无相害也。’”传云“王子虎盟诸侯”,必是王子虎主盟无疑,而《春秋》云:“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卫子、莒子盟于践土。”既不列王子虎之名,亦不书“同盟”。又如翟泉之盟,《左传·僖公二十九年》云:“公会王子虎、晋孤偃、宋公孙固、齐国归父、陈辕涛涂、秦小子慭,盟于翟泉,寻践土之盟,且谋伐郑也。”传云“寻践土之盟”,亦必是王子虎主盟无疑,而《春秋》云:“会王人、晋人、宋人、齐人、陈人、蔡人、秦人盟于翟泉。”既隐去王子虎之名,也不书“同盟”。又如皋鼬之盟,《左传·定公四年》云:“刘文公合诸侯于召陵,谋伐楚也……及皋鼬,将长蔡于卫,卫侯使祝佗私于苌弘曰:‘……’苌弘说,告刘子,与范献子谋之,乃长卫侯于盟。”传云“刘文公合诸侯”,又云刘子决定诸侯会盟班序,则必是刘文公主盟无疑,而《春秋》云:“公及诸侯盟于皋鼬。”既将刘文公比同于诸侯,亦不书“同盟”。以上三例会盟均由王子或王官伯主持,固然是周王朝会同制度之实践,而皆无“同盟”之名。也就是说,当时诸侯仅有“同盟”于霸主之礼,绝无“同盟”于王子、王官之礼。《春秋》在书法上隐去王子之名,大概是基于尊周的立场而为王室讳耻。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春秋霸主的政治地位反映在会盟上,已超越了王太子和王官伯,直逼周天子。
最后,在晋国所主导的14场“同盟”中,新城之盟是晋卿赵盾主盟,清丘之盟是晋卿原縠主盟。赵盾、原縠自然是奉晋侯之命出盟列国,而以霸国之卿举行同盟之礼,只能是比拟王官伯奉天子之命举行“小会同”。照此逻辑,则晋侯亲自主持同盟之礼而朝诸侯,岂非上比于周王朝的“大会同”?《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冬,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陈子、莒子、邾人、秦人于温。天王狩于河阳。”《左传》云:“会于温,讨不服也……是会也,晋侯召王,以诸侯见,且使王狩。”据传云,周襄王狩于河阳,亲至温地,晋侯率诸侯见王,参照“王合诸侯则伯帅侯牧以见于王”的成例,则温之会似为春秋时期唯一的一场王朝“大会同”。而这场大会并非出自周王本意,直是晋侯一手安排的。《左传》云“晋侯召王”“且使王狩”,一个“召”字,一个“使”字,便将晋霸的本质、周王的处境和会同的真相揭露无疑。孔子曾评论此事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训。”其实当时周王与晋霸之间的君臣名分已是若存若亡了。
《国语·晋语八》的两则史料最能说明问题:
鲁襄公使叔孙穆子来聘,范宣子问焉,曰:“人有言曰‘死而不朽’,何谓也?”穆子未对。宣子曰:“昔匄之祖,自虞以上为陶唐氏,在夏为御龙氏,在商为豕韦氏,在周为唐杜氏。周卑,晋继之,为范氏,其此之谓乎?”对曰:“以豹所闻,此之谓世禄,非不朽也。鲁先大夫臧文仲,其身殁矣,其言立于后世,此之谓死而不朽。”
郑简公使公孙成子来聘,平公有疾,韩宣子赞授客馆。客问君疾,对曰:“寡君之疾久矣,上下神祇无不遍谕,而无除。今梦黄熊入于寝门,不知人鬼乎,抑厉鬼邪!”子产曰:“以君之明,子为大政,其何厉之有?侨闻之,昔者鮌违帝命,殛之于羽山,化为黄熊,以入于羽渊,寔为夏郊,三代举之。夫鬼神之所及,非其族类,则绍其同位,是故天子祀上帝,公侯祀百辟,自卿以下,不过其族。今周室少卑,晋实继之,其或者未举夏郊邪?”宣子以告,祀夏郊,董伯为尸。五日瘳,公见子产,赐之莒鼎。
以上两例都提到了一个特别的观念,即“周卑晋继”,前者出自晋卿范宣子(士匄)之口,后者出自郑卿公孙侨(子产)之口。士匄认为先祖历经虞、夏、商、周、晋,世为封君,足以谓之“死而不朽”者,鲁卿叔孙豹则认为这只能谓之世禄,不能谓之不朽。关键是在士匄的观念中,存在一个“虞、夏、商、周、晋”的政权序列,晋是继周而起、代周而兴的政权。这种表述在传统的历史书写中极为罕见,却也并非孤例。晋平公有疾,久治不愈,晋卿韩宣子接待前来聘问的子产,说平公梦见黄熊入寝,不知是何厉鬼作祟。子产认为,夏禹之父夏鲧死后化为黄熊,是夏朝郊祀之神;夏亡之后,商、周王朝相继祀之。如今周卑晋继,理当由晋国取代周朝的国家祭祀,以祀夏鲧。晋国于是祀夏郊,晋侯果然病愈。子产的言论更加具体,既云夏郊是夏、商、周三代之祀而晋国举之,岂非以晋当新王?又云鬼神“非其族类,则绍其同位”,而晋国祀之,岂非以晋霸比同于三代政权?又云“周室少卑,晋实继之”,详味“实”字,岂非言晋霸名义上虽是匡周,实际上业已代周!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左传》也记载了以上两则故事,内容大同小异,唯独对《国语》中涉及周、晋关系的语句全部做了删改。如《国语》“周卑,晋继之,为范氏”一句,《左传·襄公二十四年》则云“晋主夏盟,为范氏”;《国语》“今周室少卑,晋实继之,其或者未举夏郊邪”一句,《左传·昭公七年》则云“晋为盟主,其或者未之祀也乎”;而《国语》“非其族类,则绍其同位”云云,亦不见于《左传》。这显然是《左传》的作者基于儒家的价值观念和叙事立场,对原始史料进行润色的结果。或许作者见到了晋国霸政的衰落,不承认历史上存在一个“虞、夏、商、周、晋”的政权序列,终将晋霸的形象确立在“佐天子”的角色定位中。笔者认为《国语》的两则史料所反映的思想观念是可信的,其与本文从列国“同盟”的角度对春秋霸政的考察结果若合符契。
结 语
关于《春秋》所载东周列国之“同盟”,《公羊传》《穀梁传》以及《左传》杜注、孔疏、杨注皆有成说,代表了学术史上的主流意见。然而核诸史料,各家说法均不足以贯通事理、廓清疑云。其实,《春秋》“同盟”的本义是会同礼和盟誓礼的合称,直接源自周王朝的会同盟誓制度。周王朝会同之礼有时会、殷同、巡守、殷国四种形式,天子亲自与诸侯会同谓之“大会同”,若天子授权王官伯与诸侯会同则谓之“小会同”。王朝会同之时,必先行朝觐之礼,而后行盟誓之礼。凡春秋霸主召集的会盟,如果在盟礼举行之前诸侯又有集体朝见盟主之礼,则谓之“同盟”。《春秋》所载“同盟”完全是史官据实而书,但“同盟”的礼学内涵也深刻体现了盟主的威权。春秋列国“同盟”行为在制度层面上是对周王朝“小会同”的延续,也是春秋霸主权威的礼制依据与合法性来源。
《春秋》所载16场“同盟”均由齐、晋两国主盟,盟主即霸主、诸侯之长,其地位比之于天子三公和王官之伯,有过之而无不及。霸主召集的“同盟”虽然在名义上是比拟王官伯的“小会同”,实质上的政治意义却相当于天子的“大会同”。齐、晋两国以尊周为旗号,既是借王室之名,也是行天子之事。因为王官伯会盟诸侯须奉王命,春秋霸主召集诸侯会盟则全凭己意,无须请命于王室。连晋国卿大夫都曾僭拟“小会同”制度以盟诸侯,而春秋时期真正由周王室主持的会盟却无“同盟”之名,王室甚至还会派员参与诸侯同盟,以壮霸主声威。当时晋卿士匄、郑卿子产都曾提出“周卑晋继”的口号,在他们的观念中俨然存在一个“虞、夏、商、周、晋”的政权序列,晋是继周而起、代周而兴的政权。这说明霸主作为天下共主的角色而取代周王室,一度被当时政治家所承认。我们从“同盟”的视角来看春秋政治,能够对霸主政权的性质和盟主的历史角色有更加丰富的认知。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4年第11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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