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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   2024-11-28 00:01   辽宁  

冬季行动丨太和大队持续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

为切实做好冬季道路交通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酒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辖区涉酒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太和交警大队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加大警力投入,科学安排勤务,突出重点路段、时段,持续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切实筑牢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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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4年11月1日09时34分许,太和大队兴隆中队在太和区锦朝高速桥北侧路段处执勤过程中,依法对绿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进行检查,发现绿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李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5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的标准。当交警让其出示驾驶证时,李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并且,李某驾驶的绿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最终,李某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摩托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太和交警依法合并执行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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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4年11月2日09时16分许,太和大队南山中队在太和区营盘乡十五里村路口处执勤过程中,依法对绿色绿彭牌电动三轮车进行检查,发现绿色绿彭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崔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6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的标准。当交警让其出示驾驶证时,崔某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并且,崔某某驾驶的绿色绿彭牌电动三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最终,崔某某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摩托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太和交警依法合并执行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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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4年11月4日11时31分许,太和大队焊条中队在太和区南外环外环桥中间处执勤过程中,依法对蓝色畅彭牌电动三轮车进行检查,发现蓝色畅彭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唐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2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的标准。当交警让其出示驾驶证时,唐某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并且,唐某某驾驶的蓝色畅彭牌电动三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最终,唐某某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摩托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太和交警依法合并执行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



04


案例四

2024年11月6日14时35分许,太和大队吉祥中队在太和区大养线138公里100米处执勤过程中,依法对绿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进行检查,发现绿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姚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0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的标准。当交警让其出示驾驶证时,姚某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并且,姚某某驾驶的绿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最终,姚某某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摩托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太和交警依法合并执行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太和交警大队将紧盯酒驾醉驾高发的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继续保持严查高压态势,全力为辖区群众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冬季行动丨 三次酒驾还驾车 交通安全当“儿戏”

为进一步开展冬季酒醉驾整治行动,全力预防和减少因酒驾发生的交通事故,全力维护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凌海市交警大队严厉打击酒醉驾违法行为,查获多名二次酒驾违法驾驶人。

案例一:醉驾逃跑,加重处罚

2024年11月4日21时8分 ,张某某驾驶辽B01***小型轿车沿闫西线由东向行驶时,被凌海交警查获,民警怀疑其有酒驾嫌疑,立即拦截。张某某在发现民警后,弃车逃跑,并跑到一个巷子里,21时59分被民警抓获。民警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99ml/100mg,后经抽血送往检测机关检测,检测结果为102.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张某某有逃避检查嫌疑,凌海市交警大队对违法人张某某处以吊销驾驶证五年,并已移交检察院处理。



案例二:第三次酒驾且无证驾驶

2024年11月16日22时40分,崔某驾驶辽A9Q***小型越野客车沿兴闫线由南向北行驶时被凌海交警查获,民警怀疑崔某有酒驾嫌疑,立即将其拦截,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7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后经民警调查发现,崔某早在2020年5月1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凌海市交警大队处理过,后又在2023年3月29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锦州交警支队古塔交警大队处理,因崔某被查获后属于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被古塔大队吊销其驾驶证两年。此次被凌海市交警大队查获时,崔某属于第三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且崔某属于无证状态下饮酒驾车。凌海市交警大队对违法人崔某无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以合并罚款4000元,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



案例三:第一次饮酒驾车,第二次醉酒驾车

2024年11月7日20时23分,才某驾驶辽G05***小型轿车沿锦凌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凌海交警查获,民警怀疑才某有酒驾嫌疑,于是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后经抽血送往检测机关检测,检测结果为108.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民警调查发现,才某早在2014年10月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秦皇岛市交警大队处理过,此次被查获时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才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的违法行为,被凌海交警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吊销五年,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四

2024年11月17日19时51分,符某某驾驶辽GLEH***的小型轿车沿锦凌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凌海交警查获,民警怀疑符某某有酒驾嫌疑,于是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经抽血送往检测机关检测,检测结果为12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凌海市交警大队对符某某处于驾驶证吊销五年,罚款2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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