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公安一起案件被列为全省“优秀全链条案件”

文摘   2024-11-01 20:39   甘肃  

 今年以来,酒泉公安坚决贯彻落实省公安厅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部署,深化“四专两合力”建设,创新警务机制改革,持续推进“断卡”“断流”等专项行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效显著。特别是玉门市公安局成功破获“王某、蒋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省公安厅认定为“2024年第六批全链条侦办案件”,并列为“优秀全链条案件”。

 2024年3月,玉门市公安局接到李某被诈骗20余万的警情后,立即组建工作专班展开调查,在省、市两级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撑和指导下,多警种合成作战围绕信息流、资金流深挖细查,成功研判出境外诈骗窝点2处、嫌疑人31名,境内“跑分”窝点1处、嫌疑人15名,涉案总金额达4319.3万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与境外诈骗团伙相互勾连,搭建窝点,利用“USDT”协助境外诈骗团伙洗转涉案资金的犯罪事实。今年6月份以来,办案民警辗转上海、山东、浙江等地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核查全国案件52起,并于近日将该案成功起诉,有效震慑了诈骗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酒泉公安的责任担当。
 下一步,酒泉公安将以此次侦破全链条案件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提炼战术战法,持续加压奋进,为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做出更大贡献。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312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刑法修正案(六)》,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 | 玉门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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