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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通告》”),在四个试点地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通告》旨在激发电信市场竞争以促进服务提升,推动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与全球共享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红利。《通告》为外资企业在华业务发展带来了新机遇。
一、《通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试点地区
《通告》在以下四个地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
(二)试点开放业务
《通告》针对以下增值电信业务开放外资股比限制(外资股比可达100%),相关业务目前的外资准入情况如下。
* 实体注册、服务设施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企业,可面向自由贸易港全域及国际开展IDC、CDN业务。
二、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流程和条件
中国电信业务对于外资的开放基本围绕中国的WTO承诺展开,同时通过《〈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CEPA)、《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机制进行小范围的进一步开放。截至2023年6月底,全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企业共151481家,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跨地区企业32509家,外商投资企业1448家,占经营者总数的4.45%。上海自贸区和海南自贸区共计获得许可证(试点批复)的外资企业超过80家。
但是,除CEPA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外,IDC、云服务(IRCS)、CDN等关键增值电信业务尚未对外资开放,《通告》的发布,为外资企业在华开展相关电信业务带来了新机遇。
(一)可通过《通告》落地的具体业务
* 应当注意《通告》并未对全部ICP业务放开外资股比限制,以下业务不在《通告》试点开放的范围内:
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例如百度、必应、谷歌等搜索引擎);
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例如微博、豆瓣等社交平台);
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例如微信、飞书、QQ等聊天软件);
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中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业务的(例如网络新闻平台、网络视频音乐平台、网络游戏平台等)。
(二)开展试点的申报和评估流程
《通告》发布后并非立即开放试点业务,具体分为以下“三步走”流程:
试点地区政府组织制定本地区的试点实施方案,并向工信部报送;
工信部在评估论证并作出批复后,该地区可开展试点;
企业根据后续发布的具体规定/方案,向工信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
根据之前的自贸区实践,“试点批复”应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试点批复”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间,自贸区实践中的“试点批复”有效期为3年,而本次试点开放的批复有效期需观察后续发布的具体规定。
(三)相关业务的申请条件
根据工信部就《通告》答记者问,对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进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电信条例》等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相关试点批复,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试点批复相关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等。
此外,拟申请经营试点的企业还应视拟申请业务类别,满足该业务申请的实质性要求。例如,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552号文》”),申请IDC、ISP业务还应满足的实质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资金、人员、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均满足《552号文》规定的具体要求;
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机房运行安全系统测评、接入资源管理平台测评、网站备案系统测评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测评等四项技术评测等。
三、《通告》为外资企业带来的机遇
《通告》的发布,为外资企业在中国拓展业务,打开了一个新的窗口。
1. 改变传统的技术合作和VIE架构路径。目前外资企业主要通过技术合作方式或设立VIE架构方式进入我国尚未对外资开放的电信服务市场,但是,相关路径均存在弊端。
技术合作方式路径下,外资企业主要依托持有相应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中国企业开展其电信业务运营,整体业务框架对中方合作者的依赖性较强,且就外方可提供的技术服务边界界定存在较多不确定性,还需考虑合作中所涉电信设施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涉及的数据跨境传输合规等诸多问题。
就VIE路径而言,其对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功不可没,但该等模式的合法性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此外,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依托于内资企业及其股东妥善履行控制协议为前提,存在着比较强的道德风险因素。
试点开放落地后,外资企业可改变传统技术合作和VIE架构路径,从后台走到前台,自行申请相关牌照,独立开展相关电信业务。
2. 车联网物联网等新场景。《通告》的发布有利于外资企业在华拓展新的业务形态,例如,外资车企的车联网业务视其具体业务内容,通常需要EDI、ICP、IRCS等多种电信牌照。在智能家居、智能工控等物联网领域,开展相关业务通常需取得EDI牌照。此前,外资企业开展该等业务多受制于外资股比限制,多是与国内牌照方合作开展。试点开放的落地可为外资企业拓展在华的新业务形态打开一个窗口。
3. 集团内IT服务。跨国集团公司在华的常见操作之一是集团下设从事IT技术服务的子公司,由该子公司建立数据中心、服务器等IT基础设施,集团内多家公司使用该等IT基础设施,达到共享增效的目的。该等业务形态下,IT子公司向集团关联公司提供IT基础设施服务的行为是否属于经营性行为向来存在争议。试点开放落地后,IT子公司可考虑直接申请IDC牌照,消除监管的不确定性风险,不仅可就该等内部基础设施共享收取经营性利润,还可考虑将服务客户拓展到集团外的其他公司,同时收获多重利好。
4. 抓住人工智能浪潮的机会。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处于蓬勃发展阶段,需要大量算力的支持。鼓励掌握先进算力的外资云计算服务进入中国,切合目前的市场需求,有利于先进技术在中国部署,为中国的人工智能产业注入活力。也应注意的是,在外资企业将云计算服务落地中国的过程中,相关技术引入或有可能触发境外出口管制法规(例如美国EAR等)。
综上,建议企业关注各试点地区后续出台的具体实施方案,便于研判相关业务拓展,积极抓住《通告》的政策红利。
陈际红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保护,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反垄断和竞争法
特色行业类别:金融行业, 通讯与技术
孙如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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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陈瑊 陈煜烺 林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