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稳妥推进全市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革工作,按照仁怀市七届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明确意见及《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实施公交改革助推乡村振兴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决定对仁怀市县内农村客运班线车辆及6路公交车进行收购处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购原则
(一)自愿原则。即县内农村客运班线或6路公交车经营者(车辆实际所有人)自愿申请参与本次收购处置,未申请参与收购处置的,可继续经营至许可经营期限满后退出市场,不再予以处置补偿。
(二)先报废车辆、后在线车辆顺序处置原则。即公告发布之日起已到期报废下线的车辆先行处置,在线运营车辆需在不影响运营需求的情况再处置的原则。
(三)先车辆(业主)、后公司原则。即先完成农村客运或民营公交车收购处置,再进行客运公司处置的原则。
二、收购对象
全市县内农村客运班线100辆客车及市内民营的6路公交共8辆公交车。
三、收购主体
仁怀市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四、处置方式
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测算结果为参考,采取以货币支付方式一次性处置补偿。
五、收购价格
由仁怀市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对本次处置车辆评估测算“综合经营价值”,计算期限为6年;对4家民营客运企业按照6年期限经营计算收入。
(一)车辆处置价
对市区民营客运企业经营的6路公交共8辆公交车和100辆民营客运企业经营的农村客运班线车按剩余经营期限6年的预期收益、车辆残(余)值两部分组成价格进行处置补偿:
1.剩余经营期限预期收益价格: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参考,按6年经营期限计算,14座车经营价值为19万元,19座车经营价值为24.5万元,6路公交车经营价值为100万元。
2.车辆残(余)值: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参考值为准。
(二)设置处置奖励
按照《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怀市实施公交改革助推乡村振兴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规定,本次改革的8辆公交车及100辆农村客运班线车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收购合同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农村班线车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含10日)签订收购协议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11日至20日内签订收购协议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后未签订收购协议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2.民营公交车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含10日)签订收购协议的,一次性奖励12万元,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11日至20日内签订收购协议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后未签订收购协议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三)客运企业处置补偿
对市内4家民营客运企业的处置补偿,以各企业2023年所得的此次改革处置范围内车辆管理费收入为基数,按剩余经营期限6年计算处置补偿价格。
六、收购程序
(一)主动申报
1.明确车辆实际所有人及代表:由车辆所属各客运公司填制《仁怀市公交改革车辆信息确认表》并签字摁印;每车实际所有人推荐1名代表(可以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出具委托证明,负责全权办理退出申请、签订协议、移交车辆及证牌、领取款项等事宜。
2.申报资料包括:《退出市场申请书》《仁怀市公交改革车辆信息确认表》(所属客运公司盖章)《车辆实际所有人代表委托证明》《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线路牌》《车辆注册登记证书》《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方式:车辆实际所有人代表由所属客运公司人员组织,到仁怀市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仁怀客运总站4楼公交改革洽谈室,联系电话:0852-22223980)提交申报资料,由仁怀市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和审核。
(二)签订协议
经评估确认收购价格后,由仁怀市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主持,车辆实际所有人代表与收购主体签订《农村班线客运车辆收购协议书》或《民营公交车辆收购协议书》,同步上交申报资料中所列证照原件。
(三)交车付款
在签约3日之内,车辆所属客运公司以及实际所有人主动将车辆违章清零,处理好因事故、担保、债务、行政处罚等原因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并将车辆停放至指定位置、交付钥匙及车辆相关手续。车辆移交后30日之内,收购主体将收购价款及奖励款项拨付至车辆实际所有人代表指定银行账号。
特此公告。
仁怀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