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典型案例公开

文摘   2024-11-20 18:23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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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西宁市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震慑了市场主体,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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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湟中区拦隆口镇某企业生产不合格掺混肥料案

情介绍:2024年7月12日,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湟中区拦隆口镇某企业(下称当事人)掺混肥料抽检不合格的转办通知后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掺混肥料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6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肥料的质量影响作物的产量和品质,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本案当事人作为生产厂家,没有在源头对肥料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生产不合格掺混肥料,侵害了农民切身利益。该案的查处,规范了肥料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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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湟中区田家寨镇某化妆品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4年3月27日,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湟中区田家寨镇某化妆品店(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斯丽兰黄金多肽护肤六件套、莉兹焕颜养肤气垫霜时宣称这两种产品适用于任何肤质,但通过备案号查看该商品没有适用于任何肤质的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虚假宣传干扰消费者的判断,使其无法获得准确的产品信息,从而做出错误的消费决定。本案当事人在广告宣传时对产品适用范围描述不准确,宣传存在虚假信息,影响了广告的正面作用。该案的查处,保障了消费者对产品真实效果的知情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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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湟中区鲁沙尔镇某餐馆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案情介绍:2024年6月19日,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湟中区鲁沙尔镇某餐馆(下称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从事餐饮服务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017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没有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就餐环境差、食品加工不规范、餐饮具消毒不到位等情况,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扰乱了正常的餐饮市场经营秩序。该案的查处,对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形成震慑,规范了餐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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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湟中区多巴镇某企业生产不合格消火栓箱案

案情介绍:2024年1月17日,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湟中区多巴镇某企业(下称当事人)消火栓箱抽检不合格的转办通知后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消火栓箱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1275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消火栓箱作为公共消防设施的关键组成部分,质量安全直接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当事人作为生产厂家,没有在源头对产品质量进行把关,生产不合格消火栓箱,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处,及时消除了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保障了消防设施的质量安全,维护了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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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宁市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沈德鑫

责编:白文菊

监制:保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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