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支撑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8月土地行业资讯速览:国家层面,各部委印发多项意见和办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等顶层设计。自然资源部发布两项土地管理创新成果或典型案例;出台意见推进地下空间利用。各省市层面,四川省编制乡村振兴用政策指引;广东省构建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贵州省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河南省焦作市强化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
8月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总体要求、实施路径、实施内容和实施保障,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浙江“千万工程”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
《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平台作用,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综合运用相关政策工具,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优化农村地区国土空间布局,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助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助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意见》明确,坚持省负总责,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县级统筹谋划,合理划分实施单元;鼓励群众全过程参与,科学编制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做好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
《意见》提出,在保持空间布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可对土地开发利用方式进行局部微调、统筹优化。针对农用地集中连片整治、建设用地整理、自然生态本底保护修复等主要整治内容,明确了整治目标、任务、支持政策和底线要求,并对整治工作中“三区三线”优化微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运用作出详细规定。
在实施保障方面,《意见》要求完善工作机制、鼓励多方参与、做好资金统筹。按照省负总责、市级监管、县乡实施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基层群众、专家、智库和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作用,通过财政支持、金融支撑、社会投入、政策驱动等多渠道落实整治工作资金保障。
8月7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方式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优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流程和精简审查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方式。《通知》指出:对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自然资源部不再下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用地批准文件后,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通知申请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备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后续用地等手续。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仍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流程办理。
8月8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学习运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经验 深入推进新时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生态保护修复的顶层设计,《意见》要求,各地要深入学习和运用“厦门实践”经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着力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健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机制,建设“大美自然”;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全要素统筹推进生态保护修复,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和美丽中国建设。
《意见》强调坚持规划引领,构建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格局;要坚持源头治理,强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生态保护修复;要坚持系统治理,全方位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要坚持科学治理,提升生态保护修复基础支撑能力;要坚持规范治理,健全生态保护修复长效机制;要坚持久久为功,推动生态保护修复不断迈上新台阶。
8月15日,自然资源部在福建省三明市2024年全国生态日主场活动现场发布《生态文明时代城市规划与土地政策融合创新》案例集。该案例集立足生态文明改革实践,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突出人民城市、绿色发展、共建共享三个重要的价值导向,编排了四大核心板块:一是强调规划的引领作用,先规划后建设,将城市更新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二是强调规划改革,特别是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改革作用,强调新的规划要能用、管用、好用,解决问题;三是突出政策融合,强调政策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四是突出多元参与,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积极性同向发力。
该案例集在区域规划统筹、土地混合开发、空间复合利用、激活空间流量、维护资源权益五方面亮点突出。一是区域规划统筹,注重从局部开发向整体发展转变。二是土地混合开发,从功能分割转向功能融合。三是空间复合利用,从平面开发转为立体开发。四是激活空间流量,将存量转化为空间流量。五是维护资产权益,从资源配置转向资产运营。
8月20日,自然资源部组织梳理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的经验做法,发布了试点工作首批18个典型案例,旨在为各地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提供借鉴和参考,切实推动城乡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持续增强高质量发展的潜力和后劲。
2023年9月,自然资源部在15个省(市)44个城市(区、县)部署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主要围绕规划统筹、收储支撑、政策激励、基础保障4个方面探索创新政策举措,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盘活存量土地和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开展了生动的实践探索,涌现出一批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的鲜活案例,第一批涉及的18个典型案例主要有三大特色。一是探索创新盘活低效用地的政策实施路径。二是体现不同开发主体盘活低效用地的路径方法。三是实现了土地安全高效持续利用、城乡高质量发展多维目标。
8月20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扎实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六方面28条具体举措,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有力落实美丽中国建设的重大部署。
《意见》指出,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在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方面,《意见》明确,要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推动构建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在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面,《意见》提出,要严格资源总量管理,提高土地要素配置精准性和利用效率,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优化重大项目用地用海审批流程。
在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方面,《意见》提出,要全面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在强化能源资源安全保障方面,《意见》提出,要强化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推动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增储上产,大力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推动完善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统筹和衔接体系。
在健全自然资源治理制度体系方面,《意见》提出,要推进法治自然建设,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扎实推进自然资源依法行政,加强国家自然资源督察。
《意见》还提出,要加强组织保障,压实组织实施责任,提高自然资源科技支撑能力,提升自然资源数字化治理能力,大力宣传美丽中国建设成效。
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围绕强化规划引领、优化供应体系、规范规划许可、加强产权保护、改进监测监管等方面,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体系,促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遵循“因地制宜、有序开发,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公共优先、复合利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指导意见》要求,强化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统筹引领。一要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开展地下空间资源综合调查并动态更新。二要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结合城市发展需要,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地下空间保护和利用管控分区,制定差异化管控和引导措施,因地制宜开展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将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鼓励优势地区的城市群、都市圈、人口净流入地区优先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三要探索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紧密结合“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统筹考虑轨道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布局,探索城市空间分层规划和资源复合利用,促进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和地上地下空间协同。
在健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供应政策体系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明确地下空间准入要求,对纳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需要利用深层地下空间建设的,支持各地探索在不改变地表土地利用现状和用地类型的前提下,设立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规范地下空间供应方式,按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和程序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按照《指导意见》规定情形办理协议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并实施差别化地价支持政策。
在完善城市地下空间产权管理方面,《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三维地籍管理。同时,推进已建成地下空间完善相关手续,明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应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8月15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梳理乡村振兴用地涉及的政策要点,编制形成《四川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2024年)》(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按照项目用地环节编排,内容主要包括:总则、规划管理、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建设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土地利用与供应、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等共11部分,涉及13部法律法规和122个政策文件,内容全面翔实。常用的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方面的政策,几乎都可以从中找到答案。每一条政策后面都标注了条文出处,方便查找链接文件和完整阅读、理解。
《指引》坚持底线思维,明确了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包括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占用情形、一般耕地“五不得”等十六项禁止性规定。
针对基层反映的乡村用地方面政策文件繁多、条文分散,工作实践中存在不会用、不敢用等问题,四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全省用好用活用足乡村振兴用地保障相关支持政策,高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同时,将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和应用,及时解决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全力做好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服务。
8月23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从优化普惠性补偿机制、健全考核奖励机制和建立跨区域调剂机制3个方面,构建完善省、市、县三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
在优化普惠性补偿机制方面,《意见》优化了原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扩大了补助范围,提高了补助标准,明确了补助对象,拓展了补助资金用途。
在健全考核奖励机制方面,《意见》衔接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情况,以及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新要求,明确了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和奖励资金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管理等要求。
在建立跨区域调剂机制方面,《意见》明确,建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跨区域调剂机制,确因耕地资源匮乏无法在本县域内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和耕地净增加量的,可按规定跨区域调剂,具体可通过无偿转让、资产抵让或支付资金等方式落实。
为做好用地保障,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用林用草审批、复垦复绿和日常监管等工作,8月19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油气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四年。
《通知》明确,临时用地不占用耕地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应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对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占用耕地,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通知》规定,临时用地涉及林地、草地、耕地等地类混合的,可以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受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受理部门统一出具一个批准文件。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涉及临时用地的,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实难以避让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办理。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通知》强调,临时用地批准后,批准部门应通过相关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批准信息推送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相关信息录入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备案。
近日,《关于加强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实行全生命周期管护,明确临时利用13种管护方式,将进一步加强焦作市城区储备土地管理,防止侵占、破坏收储土地等行为的发生。
《通知》规定了市区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的管护周期、管护责任主体、管护单位、管护方式、管护标准等8个方面,强调储备土地从交付到市土地储备中心之日起,至土地供应移交给新的土地使用权人期间,实行全生命周期管护。同时,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按宗地制订储备土地管护实施方案,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市财政局审核后,进行招标采购。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管护单位,期限为两年,期满后按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管护单位。
《通知》明确,以有偿出租或无偿使用等方式进行临时利用,临时利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因城市公共利益、民生项目、生态绿化项目等公益性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无偿使用;对市政府确定的省、市重点项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按照“项目优先”原则,由项目单位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有偿使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影响土地供应,临时利用有13种管护方式。
《通知》明确,辖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单位负责协助做好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工作。土地储备机构、管护单位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损害储备土地的行为,由辖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管护责任主体或管护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储备土地被侵占、破坏的,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的实施将有助于强化焦作市城区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为储备土地产权保护、环境治理、文明城市常态长效建设等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实现储备土地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
文章编辑/宋 畅
内容审核/徐小伟 龙颖茜
欢迎分享、收藏、点赞、在看、留言
期待与您共同汇聚智力资源,碰撞前瞻思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