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由此前的每人每月3397元,调整为3520元;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由此前的每人每月2718元,调整为2816元;
因病致残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此前的每人每月2038元,调整为2112元;
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此前的每人每月1699元,调整为1760元。
关于资金发放及来源,《通知》指出,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四级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所需资金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同级财政安排解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的护理费,由所在单位发放,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解决。
在省荣军医院和各地优抚医院、光荣院集中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不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护理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在各地优抚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不享受护理费。
来源:湖北日报
记者:王际凯
编辑:梁唯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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