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解决人民法院在执行抵押不动产过程中遇到的难题,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鹤岗市自然资源局携手,共同建立了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处理联动机制。此举旨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抵押权与租赁权之间的冲突,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该联动机制主要包括两大核心内容。首先,完善抵押权首次登记过程中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和备案机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必须一并申报不动产之上的租赁情况。如果存在租赁关系,申请人需在抵押权设立申请书中明确承租人、租赁时间、租金等信息;若无租赁关系,则需明确声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根据申报情况,在抵押权登记簿附记栏内记录租赁信息。若申请人不如实申报租赁关系,导致他人损失,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人民法院将抵押权首次登记时记载的租赁信息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重要依据。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对于抵押权和租赁权设立的时间先后问题,法院将以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簿中记载的租赁情况为依据。若登记簿中已记载租赁关系,法院将认定租赁权先于抵押权设立,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若登记簿中未记载租赁关系,当事人主张租赁权先于抵押权设立的,法院将结合租赁合同、占有不动产的凭证以及租金、水电费、物管费等交付凭证等证据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这一联动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助于提高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透明度和准确性,而且为人民法院处理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原则和操作规范。通过这一机制,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纠纷,保障抵押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自然资源局的这一举措,体现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合作、服务社会的积极态度,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未来,随着该机制的深入实施,必将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行政效能,为市民和企业提供更加高效、公正的法律服务。
来源 鹤岗市自然资源局
编辑 吕莹 张耀元(实习)
编审 李淑凤
监制 周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