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共形成以下七项共识:
共识一:病历与病案的范畴是不同的,病案的范畴大于病历。
共识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属病案保管范畴,不属于病历范畴。
共识三:明确法律规定给患者提供复印服务的是病历内容,而非病案内容。
共识四: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相关规定填写和修改病历。
共识五:电子病历应按照《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进行修改。
共识六:电子病历真实性的鉴定或认定应参照纸质病历所规定鉴定要求进行,应当注意伪造、篡改与不规范修改的区别。
共识七:电子病历系统平台方应考虑分别建立病历及病案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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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中国医院协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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