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202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是我国粮食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国家采取严格硬措施,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坚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保障解决中国人民吃饭的“口粮”问题。保护耕地是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责任!
耕地主要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又可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五种。
耕地分为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两类。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谷类、豆类、薯类)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
1.保障粮食安全: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本条件,保护耕地就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2.维护生态平衡:耕地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净化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3.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资源,有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增长;4.传承农耕文化:耕地承载着丰富的农耕文化和历史记忆,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耕地(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了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
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完善了我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律体系,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为保障粮食安全提供了法律支持。
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强化了耕地保护责任。
1.科学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作为约束性指标严格管理。
2.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提升耕地质量,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3.经过批准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严格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原则,落实补充平衡。
4.健全监管体系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
5.提升人民群众耕地保护意识,增强全社会保护耕地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
1.严禁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
2.严禁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3.严禁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实施国土绿化;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5.严禁占用耕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
6.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农业设施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同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增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5.严禁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6.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3.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 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期限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主动学习耕地保护相关政策法规,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支持和参与耕地保护工作。
2.日常生活中,节约用地,合理规划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土地浪费,发展集约型、高效益农业生产。
3.共同维护耕地安全,筑牢耕地保护防线。发现违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耕地保护,人人有责!保护耕地需要政府、社会和每一位公民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手并进,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用实际行动守护好每一寸耕地,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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