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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宝鸡,编辑/李晨阳
将银行卡非法提供给他人,帮助操作转账、银行取现,借此获取一定的报酬,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触犯法律红线。
近日,由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金某某、卢某某等五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宣判,五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到拘役不等的刑罚,并处八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
案情回顾
2021年至2022年,金某某在上家的介绍下,联系卢某某、戴某某、史某某、罗某某四人,从他们手中收购九张银行卡提供给上家。为获得“收入报酬”,卢某某等四人在分别给金某某提供银行卡的基础上,帮助其操作转账,提取现金,按照要求刷脸认证,提供短信验证码。截至案发,五人共帮助“上家”支付结算资金一千六百余万元,其中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七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近年来,有些不法分子为了“走捷径挣快钱”,将自己或者收购他人的银行卡、手机卡出售出租出借给犯罪分子,并为其提供操作转账、银行取现、短信验证等一系列帮助行为。该行为既严重侵害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更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广大群众要始终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莫因为眼前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非法提供给他人,进而一步步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给自己惹上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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