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阿兴博士
图源 | 网络侵删
浙江一对姐妹孝顺父母,共同出资60万为老人购置一套房产,不料父母去世后,从未出资和尽孝的弟弟突然要求分房产变卖款,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回顾
小周和妹妹生长在浙江农村,家里还有一个小弟弟,姐妹俩自小就深受父母疼爱,长大后也都事业有成。
看着年迈的父母依然住在条件简陋的老房子里,姐妹俩心里很不是滋味。
2015年,在一次探望父母后,小周和妹妹商量着要给父母改善居住条件。
考虑到父母年事已高,村里医疗条件有限,姐妹俩决定在县城给父母买套房子,方便照顾。
经过一番挑选,姐妹俩看中了县城一处环境优美的小区,地段成熟,配套设施齐全,离医院也近,这套两居室总价60万元,姐妹俩各自掏了30万元,并将房产证登记在父母名下。
弟弟当时正忙着创业,资金周转困难,父母心疼小儿子,不仅把多年积蓄借给他创业,还经常接济他,姐妹俩也理解父母的心情,也从未让弟弟出资购房。
搬进新房后,父母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姐妹俩轮流来看望,节假日还会带着孩子来陪伴,老两口在舒适的环境中安享晚年,过得十分惬意。
2022年,父母相继离世,由于新房地段优势明显,这些年房价涨幅可观,姐妹俩商议后决定将房子出售,很快就以120万元的价格成交。
就在姐妹俩准备按出资比例分配房款时,弟弟突然跳了出来,他认为,既然房产证上写的是父母的名字,那这套房子就是父母的遗产,理应由三兄妹平分。
姐妹俩听后十分震惊,她们提醒弟弟,这套房子完全是她们出资购买的,父母在世时也一直明确表示这是姐妹俩的心意,况且这些年来,父母的积蓄基本都给了弟弟,姐妹俩从未计较过。
弟弟却不依不饶,坚持认为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分得房款,几番交涉无果后,他竟然把姐姐们告上了法庭。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但实际出资人为两个女儿,在父母去世后该如何处理房产变卖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那么从形式上看,涉案房产确实登记在父母名下。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明确指出:子女为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孝敬父母,为父母购买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对父母的赠与,父母享有使用权,父母去世后,该房屋应当按照出资人的意愿处理。
本案中,姐妹俩各出资30万元购买房产,是为了改善父母晚年生活质量,虽然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但这种登记行为的本质是为了方便父母居住使用,并不改变房屋的实际权属。
更重要的是,姐妹俩能够提供完整的出资证明,证实房款确实来自她们,而弟弟则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对该房产有出资。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房产虽登记在父母名下,但实际权益应归两位出资的女儿所有,父母去世后,房产变卖所得120万元应当由姐妹俩按照当初的出资比例平分,至于父母的其他遗产,三兄妹可以依法平均继承。
案件看法
网友们纷纷表示:“一边是姐妹俩孝敬父母买房尽孝,一边是弟弟拿了父母积蓄还想分房钱,法律判决公平公正,但姐弟亲情却已经撕裂。”
对于这个案件,你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