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雇主刘某将自己购买的货车挂靠于大海公司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并雇佣司机王某驾驶车辆,进行煤炭运输工作。
2024年1月5日,王某将煤炭运输至目的地后,在驾驶室等待卸货的过程中突发心脏病,送到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雇员王某的家属将雇主刘某及大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赔偿款50万余元。
审理经过
雇主刘某表示
大海公司表示
因双方分歧较大,诉前调解工作未能顺利进行,法官决定采取“边审边调”的策略继续引导双方化解争议。
王某生前受刘某雇佣驾驶车辆从事运营活动,工资由刘某支付,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证据表明,王某提供劳务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疾病是因为工作中受外伤,或者是工作强度等因素导致,死亡后果与其从事的工作并无必然因果关系,雇主刘某对雇员王某突发疾病并不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雇主刘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但考虑到王某是在为被告刘某工作过程中突发的疾病,刘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确实是实际上的受益人,而且王某的死亡会给其家人造成重大精神和经济损失,故根据公平原则,雇主刘某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大海公司虽然是车辆的挂靠公司,但车辆的使用和运营均是在雇主刘某的控制之下,大海公司既不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也不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大海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厘清法律关系、明确各方责任后,承办法官从情与理角度出发,对三方进行疏导劝解,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雇主刘某自愿承担补偿责任,七日内给付补偿款13万元;大海公司从扶危济困人道主义出发,自愿当庭补偿死者家属1万元。
法官说法
公平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雇员在从事雇佣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若雇主不存在任何过错,则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可基于公平原则考量,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查明雇员死亡与雇主、车辆挂靠公司无关,但雇主及车辆挂靠公司,可以向死者家属提供部分经济补偿,分担一部分损失,这既是基于民法典公平原则的考量,也符合扶危济困的中华传统美德,该调解结果实现了情理法的融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土右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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