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确:不得收取这两项费用!

文摘   2024-11-04 15:06   湖南  
10月31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不得以“阅片费”“互认费”等名义额外收费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是什么?互认要求又是什么?为什么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阅片费”“互认费”不合理?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业内人士进行解读。
100项医学影像检查及97项临床检验结果列入互认范围
《通知》明确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
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
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我省目前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及要求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共将100项医学影像检查及97项临床检验结果列入互认范围。
不同种互认情形价格政策不同
《通知》明确,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诊查费用包含该次诊查过程中的结果互认服务,不得以“阅片费”“互认费”等名义额外收费。
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过启动院内检查检验会诊方式完成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
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形,无法起到辅助诊断作用,确需重新检查的,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
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阅片费”“互认费”不合理
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不同的医院就诊能共享检查检验结果,从而有效避免医疗资源浪费、重复检查,提高就诊效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是惠民利民的大好事。
“收取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阅片费’‘互认费’合理吗?答案肯定是不合理的。”业内人士认为,关于“阅片费”,依托影像检查结果做出诊断结论是门诊、会诊服务的内涵事项,不能因影像资料的来源额外收费、重复收费。关于“互认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正当的、基本的技术规范,是患者可以享有、应当享有的权益,不应该让患者另外掏钱去购买互认服务。
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中,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相关价格政策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二)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但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情形,无法起到辅助诊断作用,确需重新检查的,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
今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根据上位文件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再次明确不得以“阅片费”“互认费”等名义额外收费。

来源:红网 记者: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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