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放假总数由11天增至13天
问题来了
法定假日+2对工资计算有影响吗
一起来看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除标准工时制以外,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因此,只有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才能依法主张加班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动者日工资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
2025年新增的2天法定假日不会影响月工资计算中的“21.75”天这个数字,因此工资的计算方法不变。
加班费=月工资收入÷21.75×200%×加班天数。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以补休来代替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随着法定节假日的增加,年工作日会相应减少。而对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工作时间发生变化,工资计算则会有影响。
2025年工作天数:
月工作天数:
全年工作时间为:
即从2025年1月1日起,制度工作时间将由原来的20.83天/月变成20.67天/月。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从2000小时,减少到不超过1984个小时。
因此在2025年,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如果劳动者的年工作时间是原定的标准2000小时,企业则需对多出来的16小时(2000-1984=16),多支付加班工资*:16小时×50%×小时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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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青海省总工会宣传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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