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
2.应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留金、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
3.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被列入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5.变更登记后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
6.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当作为企业投资人(股东、合伙人)之一;
7.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的限制及禁止情形。
来源: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
编辑:林远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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