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非法拼装、改装、加装作出了哪些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拼装电动自行车;
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加装车篷、车厢、伞具、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装置;
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禁止销售和驾驶前款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驾驶加装车篷、车厢、伞具、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回收活动作出了哪些规定?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安全头盔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验明合格证明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并将销售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有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或者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
属于危险废物的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交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哪些规定?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
3、购车凭证;
4、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登记,并发放号牌;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灭失、不再使用或者因质量原因退车等情形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电动自行车实行免费登记。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号牌的式样,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条例》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如何进行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号牌,实行限期退出,过渡期届满不得上道路行驶。具体过渡时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是如何规定的?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编辑:赵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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