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判决在微信朋友圈发布
侮辱、诋毁同事信息的被告
删除朋友圈、赔礼道歉
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本案中,现有证据并未证实原告存在被告所述行为,被告发布的朋友圈配图中包含有原告的人像及手机号码,被告还发布了原告及异性的合照,配上带有侮辱、诋毁内容的文字,同时还存在大量发泄情绪的谩骂性言论,相关内容能够看出系直接指向原告,且原告与被告曾经作为同一个公司的同事,双方不可避免存在共同的社会交际范围,此种行为具有严重的损毁和贬低他人名誉的性质,明显会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损。
离婚后在微信朋友圈诋毁前夫?
法院:构成侵权,道歉并赔偿!
本案被告虽与原告有特殊身份关系,为原告前妻,但其也不能因家庭矛盾、纠纷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损毁原告名誉,特别是在提倡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当下,唐某的行为已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 合:长江日报、中国青年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微、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官微、福州新闻网
编 辑:糖粒子
制片人:贺 然
编 审:徐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