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执法之行政处罚”专栏

学术   2024-11-08 22:06   北京  

编者按


近年来,“毒芹菜案”等“轻过重罚”极端个案频发,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为了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领域避免出现类似情况,实现形式法治和个案公平,应坚持“过罚相当”这一重要原则。本期执法问答就行政处罚如何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等问题进行解答。


  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请问如何理解?


答:简而言之,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即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情况。“过罚相当”原则是刑法理论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其精神实质与刑法中的“罪刑相当”原则是一致的,也是行政法上“比例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上的具体体现。“过罚相当”原则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


  问  

二、“过罚相当”原则对于生态环境执法取证有哪些要求?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应当注意什么?


答: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调查取证规定,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正确认定违法主体、违法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调查活动中,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主要包括:涉案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涉案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和整改态度,措施及效果;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持续时长以及是否重复实施;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具体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涉案当事人或案涉行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等。


在调查取证中,执法人员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既要收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在调查取证程序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管采纳与否,均应明确说明理由,切实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


  问  

三、在具体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中,如何把握和运用“过罚相当”原则?


答: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立法目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生态破坏程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所作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既要避免“轻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所作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做到“同案同罚”。总之,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综合执法时应始终保持谨慎态度,遵守既定规则,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兼顾情、法、理的有机统一,洞察立法本意,提升执法效能,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既不辜负立法的良善初衷,也不辜负人民群众的善治期盼。


供稿人



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姚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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