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物业管理,中山最新发布

政务   2024-11-17 21:01   广东  






近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中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办法》对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和业主组织、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等内容都作了详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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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划分了市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多部门责任,以及各镇街、村(居)委会、行业协会、专营服务单位责任,规定物业管理活动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办法》明确了业主义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以及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流程和条件,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行为应当符合住宅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房屋租赁、环境绿化、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规定,依法配合社区治理和政府执法工作。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按照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人。物业销售后,应当以业主共同表决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共同决定的选聘条件发布选聘公告,并将符合选聘条件的物业服务人提交业主共同表决;未能选出的,按照得票从高到低的顺序筛选出过半数物业服务人再次提交业主共同表决。


《办法》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以及车位、充换电设施的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车位、车库租售方案,明确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售价,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既有住宅小区需要增设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应当优先建设公用充换电设施,供电专营单位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公用充换电设施由充换电设施建设收益方负责维护,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业主在固定车位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由充换电设施所有权及其使用人负责维护,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配合业主依法安装充换电设施,为现场勘察、线路安装、通电运行等环节提供便利条件;加强日常巡查,协助充换电设施相关责任人履行安全责任。


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12月13日前,通过两种方式反馈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注明理由、依据和联系方式。


一是发送邮件至邮箱js_wyglk@126.com

二是拨打电话0760-88317880进行反馈


-End-



美   编:尹浩

编 辑:李博宁

责 编:邓菲 罗越衡

编 审:艾立强

素材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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