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此法一出,众人瞩目。笔者通读了这次正式通过的《学前教育法》,发现在2024年6月28日发布的《学前教育法(草案)》(二次修订稿)的基础上,又有十九个条款做了修改和调整。笔者特此整理如下,以供各位同仁参考。
法条原文
法条原文
法条原文
二次修订稿
笔者批注
法条原文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核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二次修订稿
笔者批注
法条原文
二次修订稿
笔者批注
法条原文
二次修订稿
笔者批注
法条原文
二次修订稿
第七十六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批注
法条原文
二次修订稿
笔者批注
法条原文
二次修订稿
笔者批注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前儿童、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幼儿园、学前儿童、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学前教育法》第八十二条完善了对违反本条规定者的所有责任形式,表述更加严谨。
法条原文
第八十三条 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附设的幼儿班等学前教育机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二次修订稿
第八十一条 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附设的幼儿班等学前教育机构适用本法。
笔者批注
二次修订稿
笔者批注
法条原文
第八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
二次修订稿
第八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二周岁以上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托育服务。
笔者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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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源 | 丰乐法苑(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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