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大理院于12月16日周一重申,婚前性行为导致未婚怀孕不能被视为可耻或不道德,因此,也不能成为惩处员工的理由。
根据大理院第一分庭的一项长达18页的判决,裁定位于薄荷岛的一所基督教学校于2016年因一名小学教师未婚怀孕而对其实施停职的决定属违法行为。该名教师负责教授语文、体育、艺术、母语及写作科目。2016年9月,该名教师在怀孕两个月时,主动告知小学校长及行政团队主管其怀孕的情况。随后,她被行政团队主管“口头停职”,并被告知在能提交已与孩子的父亲结婚的证明文件之前,不得回校授课。教师也收到一份书面通知,指她因不道德行为而被无限期无薪停职,直至结婚为止。该名教师随即提起非法停职的投诉。劳动仲裁员裁定她遭遇的是建构性解雇,但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推翻了该裁决。而上诉院则认定并无建构性解雇,但裁定将该名教师停职的决定属违法。大理院在判决中肯定了上诉院对教师被非法停职的裁定,并表示两个没有法律障碍的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并不构成道德上的不当。判决指出:“没有任何法律禁止这种行为,而这种行为也不违背宪法所确立的任何基本国家政策。”大理院也强调,根据法律,适用于所有人的道德标准应为公共及世俗性的,而非宗教性的。由于该名教师的怀孕不应被视为不道德行为,大理院裁定,学校无权以此为由对其进行停职。大理院最终下令该学校支付该名教师停职期间的工资及相关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