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应急管理部消息,“2021年9月28日,消防救援机构对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4号楼(高层建筑)2单元公共门厅停放一辆电动自行车。随行检查的物业人员反映,车主强某某不听劝阻,多次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公共门厅,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执法人员立即通知车主强某某到场,当场责令强某某予以改正,车主强某某拒不配合改正。”
现在生活水平都提高了,很多家庭都好几台私家车了,很多外卖小哥和二手房小哥都是电瓶车出行,方便快捷,私家车停车位紧张确实是存在的,堵车的时候,电瓶车通过的概率比私家车大一些,方便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就像是有些私家车违停,如果车主在车上,交警叔叔会劝说离开,就是不知道这个位置不让停,那么有人提醒了,走开就好了嘛,就是听人劝吃饱饭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消防救援机构对强某某罚款500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指定的,其实小编认为处罚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纠错,不再以身涉险,可是就是有很多人总是“忘记”遵守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小编走在大街小巷,虽说路痴,但是也看到过很多充电站充电桩,大家还是到集中的地方充电,安全系数高些
所以哪怕有些电瓶车可能没有牌照,貌似也跟交规什么的没啥太大关系,其实不然,谁都得遵守交通法规,同时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述法律条款是在应急管理部官网直接复制过来的,这回大家找到出处了吧,这回要严格遵守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