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4年10月1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保待遇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赣医保发〔2024〕8号)规定,参保人员因医保信息系统无法直接结算或涉及第三方责任等基金不予支付而需要申请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的,应于医疗费用发生1年之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应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医保信息系统可实现直接结算,但参保人员未在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医保直接结算的费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不予零星报销。此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提醒各位参保人
一、关于零星报销申报时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因医保系统原因无法直接结算或涉及第三方责任等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需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向医保经办窗口申请零星报销,逾期不予受理。各位参保人若手头留存有发生时间超过一年的发票,请于2024年底之前申请零星报销,逾期将按规定不予受理。
二、关于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自2025年1月1日起,除医保系统原因外,可直接结算的费用均需在医院或药店直接结算,参保地医保部门将不予零星报销,具体情形包括:
1.江西省范围内就医的,所有医疗类型均需在医院或药店直接结算;
2.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包括住院、普通门诊、五种全国联网门特慢性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尿毒症、高血压、糖尿病)等相关医疗费用均需在就诊医院或药店直接结算;
3.因医保系统原因无法结算的,应提供加盖就诊医药机构公章的证明,方可凭相关材料回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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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敖清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