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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科学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落实“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级落地”原则,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省市两级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分别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省级方案统筹明确全省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空间分布和面积比例,编制全省和省内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市级方案在省级方案框架下,确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边界和数量,编制全市和各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定期调整。5年内确需更新的,按照“谁发布、谁更新”原则,在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上开展动态更新,同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因重大战略、生态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而更新的,应在组织科学论证后更新。
(二)精准确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和准入清单。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重大引水工程、白洋淀入淀河流两侧范围,以及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作为优先保护单元,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高的区域为主体,把发展同保护矛盾突出的区域识别出来,确定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优化产业布局,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其他区域实施一般管控,以保持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为目标,严格落实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精准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包括省级、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市级、管控单元的准入清单管控体系。
(三)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共享。完善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强化数据管理、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等支撑作用。推动省级平台与国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以及环评、排污许可、监测、执法等系统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环境准入研判、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强化省级平台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业务协同,充分做好衔接,推进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生态保护红线等数据。做好省级平台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积极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融合创新。
二、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保障重大战略实施。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突出区域特征和发展定位,统筹推进分区差异管控。冀西北生态涵养区以建设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为主导,突出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环京津核心功能区对接京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与人居环境安全保障,加快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冀中南功能拓展区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抓手,加大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力度,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沿海率先发展区以产业发展转型和布局优化为导向,实施陆岸海联动、区域一体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服务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雄安新区建设,实施白洋淀流域精细化分区管控,持续优化流域产业结构,深化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推动雄安新区建设绿色发展城市典范。强化张家口、承德生态治理和保护,严控水资源消费总量,增强水源涵养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五)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措施,推动产业结构深度优化调整,引导重点行业科学布局和有序发展,落实国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要求。在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争取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鼓励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和路径,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在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推进钢铁、焦化、石化、建材等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和清洁生产改造,推动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强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引导作用,鼓励传统产业“退城入园”,实施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和大规模设备更新,加强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整治,支持信息智能、生物制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风电、光伏、氢能、新型储能等清洁能源装备产业在张家口、承德以及沿海地区集群化发展,支持优化海洋产业空间布局,加快建设沿海经济崛起带。
(六)指导开发建设活动。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国土空间规划环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等应衔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建设项目环评要加强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的符合性分析。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及排污许可等管理制度联动,优化管理流程和审批程序。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企业投资的引导作用,为项目环境准入提供研判服务。在保证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前提下,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项目建设。
三、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七)维护区域生态安全。立足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功能定位,筑牢燕山、太行山生态安全屏障,强化张家口、雄安新区生态安全重点保障,加强坝上高原生态防护带、渤海湾海岸海域生态保护带、环首都生态过渡带建设,构建多廊、多心蓝绿生态网络,实施分单元差异化保护修复策略,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持续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立完善基础数据库,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加强监测预警,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强化重点生态空间保护,严把项目准入关,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加强优先保护单元生态功能变化情况评估。对我省境内的北方防沙带和海岸带等重点区域,分单元识别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治理差异化管控要求。
(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各类环境要素管理衔接,支撑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综合考虑大气区域传输规律和空间布局敏感性等,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产业、能源和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中的应用,加快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加强清洁生产工艺和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降低污染排放强度。深化流域水环境分区管控,强化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协同管理,八大水系干流沿岸、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补给区严格控制环境风险,北运河、大清河、子牙河等污染较重的流域及南水北调输水沿线等敏感区域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优化构建陆海统筹、整体保护、系统治理的海洋生态环境分区管治格局,加强秦皇岛湾、滦河口、唐山湾、沧州湾等河口湾区管理。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开展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划定、优化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制定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和污染风险管控要求,并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强声环境管理,推动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用地布局协调。
(九)强化各类政策协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林草、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推动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在行业发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时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动态衔接,针对不同区域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特点,聚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实施分单元差异化生态环境管理。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相关政策的协同,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生态环境有关地方标准、政策等制定修订中。在产业园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重点管控单元,创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协调联动模式,探索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省生态环境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工作联动,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和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监督管理开发建设行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要加强相关领域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快建立专业化队伍。各级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资金保障。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编 审 | 叶 娟 ■监 制 | 李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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