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迷维权!音乐节主办方擅改演出阵容

政务   2024-12-12 23:18   贵州  


案情简介


罗某为观看歌手赵某的演唱会,于2024年6月4日通过某文化传媒公司运营的APP购买了2张音乐节门票,共计598元,海报中的歌手阵容有赵某、陈某等。

2024年6月13日17时15分,罗某收到该公司发送的短信,通知2024年6月22日场次的音乐节调整至2024年6月29日。2024年6月28日14时01分,罗某再次收到被告发送的短信,提醒原告观看2024年6月30日的音乐节。

原告收到短信通知时以为只有演出时间变更了,觉得演出时间调整至6月30日时间也能接受,便于2024年6月30日前往现场观看音乐节。罗某到音乐会现场后,得知演出阵容也做了调整,没有罗某想看的歌手赵某,罗某观看到中途后选择离场。

罗某认为该公司擅自更改音乐节演出时间,在未经罗某同意及未告知罗某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演出阵容,构成违约,要求该公司退还票款,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罗某在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经营的APP订购案涉门票,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成立了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关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是否应当退还罗某购票款。首先,该公司虽然提前通知了演出延期及阵容变更,但该公司的履行具有一定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该公司向原告罗某发送的两条变更通知短信中并未列明阵容如何变更,且6月22日的阵容与6月30日的阵容相比,差别较大,无一歌手重复,导致原告罗某无法实现观演预期;在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提供的订票服务条款中,仅有关于项目延期的约定,并无关于阵容变更的约定,不能将延期的约定内容直接适用于阵容变更。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罗某购票款299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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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


近年来,国内各类演出数量增加,观演人员在订购音乐节门票时,经常会遇到演出艺人阵容、演出时间发生变化等情况。

作为演出举办方,在遇到以上情况时,应通过合理方式有效通知观演人员变更情况,若未合理有效通知的,观演人员可以要求举办方退还购票款,同时可以请求举办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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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罗迪律师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审核:袁   萍
校对:王艺迪
编辑:吴国彬
邮箱:qwpf2016@163.com
2024年第1756期(总第77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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