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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如何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Equal
Employment
Rights
典型意义
Significance
男女平等是宪法赋予女性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就业中性别歧视的问题却时常困扰着职场女性,在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今天,女大学生的就业更是显得难上加难。一些企业认为女性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其要休产假、哺乳假、体力差等,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因此在招用员工中会避免或减少招用女性。
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严禁就业歧视,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重要责任。同时,任何一个公民和组织,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性别歧视的行为,都应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女性在应聘和择业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更应该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举报、仲裁或诉讼等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Case
原告梁某某在看到由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名豪轩鱼翅海鲜大酒楼(以下简称名豪轩酒楼)委托被告广东惠食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食佳公司)发布的厨房学厨招聘信息后,于2015年6月29日前往被告名豪轩酒楼处面试。梁某某填写入职申请表后回家等待试工,后被告知学徒已招满。名豪轩酒楼在梁某某应聘后不足一月又继续在同一网站发布同一职位的招聘广告,并在应聘条件中加入“男性”的限制。梁某某看到后再次前往酒楼询问情况,酒楼前台人员未对梁某某的能力是否满足岗位要求进行审查,而是直接以梁某某的性别为由多次拒绝梁某某应聘,拒绝给予梁某某平等的面试机会。
梁某某认为二被告在发布广告、实施招聘过程中都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打击了自己的就业信心,遂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Result
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判决如下:
1、
被告惠食佳公司、被告名豪轩酒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带向原告梁某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元。
2、
被告惠食佳公司、被告名豪轩酒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梁某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由法院审定)。
争议焦点
Controversy Focus
1、
就业歧视相关诉讼是否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2、
两被告在招聘过程中是否存在侵犯梁某某平等就业权的行为。
案件处理
依据及结论
Conclusion
一、就业歧视相关案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仲裁前置程序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某个案件为劳动争议纠纷,则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即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因此,诉讼是否要求仲裁前置取决于其是否为劳动争议纠纷。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司法实践对此看法不一,有的法院将其归入劳动争议纠纷,有的法院归入人格权纠纷,有的法院归入侵权纠纷。但如今,各法院基本形成统一的认识,平等就业权受到侵犯时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再适用仲裁前置,理由有三:
首先,我国《民法典》虽未直接规定平等就业权,有关平等就业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中,但这并不代表《民法典》不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剥夺妇女所享有的与男子平等就业的权利本质上是对妇女人格尊严的侵害,因此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进行保护。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梁某某可以不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9.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1.平等就业权纠纷”。这表明,平等就业权同样受民法的保护。
二、两被告在招聘过程中是否存在侵犯梁某某平等就业权的行为。
认定招聘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就业歧视,不能仅依据招聘者一面之词,应当根据招聘广告、招聘过程中的行为和态度等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对于招聘者主张其发布了同一岗位的女性招聘信息,但是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认定其存在就业歧视行为。
本案中,虽然两被告主张除原告梁某某所称的要求男性厨房学徒的广告外,还发布了招聘女性学徒的广告,只是年龄与男性有差别,但却未能提供实际证据证明,而且其工作人员多次表示“厨房里没有女工,都是男的”、“公司规定厨房不招女工,即便具备厨师证也不行”,已经能充分证明被告在用工过程中存在对女性的歧视。
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被告发布的“厨房学徒”一职也并非不适宜女性从事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无不当理由仅因劳动者的性别而作出不合理的区别、限制以及排斥行为,构成就业性别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总结建议
Summary
平等就业权赋予了每一位劳动者都有同样获得某种工作岗位的机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平等”的应有之义。就业歧视涉及到每一个劳动者的公平正义。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享有法律保障的用工自主权,“平等”仅禁止用人单位对应聘者予以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未剥夺用人单位对应聘者择优录用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也要注意界限,不能以行用工自主权之名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