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詹某祥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并当庭宣判。
3月11日至3月19日,被告人詹某祥先后共六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勇在其家中采用烫吸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告人詹某祥参与了其中三次吸食毒品海洛因。3月19日,詹某祥、刘某勇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詹某祥家中二楼客厅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包(净重0.012克)、毒品包装袋一张、锡箔纸一张。经鉴定,送检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检出海洛因。经公安机关对詹某祥、刘某勇现场进行尿液检测,二人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祥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两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詹某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祥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决被告人詹某祥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控制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提供的场所可以是住宅、居所,或者是租赁房屋、酒店等固定场所。容留既可以是主动实施,也可以是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行为,也可以是无偿行为。该案被告人詹某祥共六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内吸食毒品,自己参与吸食毒品三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是为吸毒人员提供违法的温床,是助纣为虐,切勿因为“好意”和“碍于情面”等原因,在自己所能管理、使用、支配的住所、车辆等场所内放任他人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在日常生活中,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识毒、防毒、拒毒意识,时刻保持警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如果发现吸毒人员在属于自己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一定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绿色无毒的生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