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部分企业收到了税务局的通知,指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申报人数与个税申报人数存在差异。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如何处理呢?
01
情况说明模板
对于这一问题,企业需要及时自查并回复税务局。以下是回复模板,供企业参考:
关于残保金人数和个税申报人数差异的情况说明
尊敬的XX税务局:
近期接到贵局通知,关于我公司2023年残保金申报人数与公司个税申报系统月度平均人数存在差异。经我公司内部核查,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差异情况概述
我公司发现,残保金申报的人数少于公司个税申报系统的月度平均人数。经详细比对和分析,差异构成如下:
个人申报人数 | 34 | |
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 | 28 | |
差异人数 | 6 | |
差异构成 | 退休返聘人员 | 3 |
实习生 | 2 | |
劳务派遣 | 1 |
二、具体差异原因分析
1、退休返聘人员情况说明
我公司有三名退休返聘人员,这三名人员公司按照工资薪金在我公司申报了个税。根据相关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的,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我公司未将其计入在职职工人数,也未将其纳入残保金申报人数中。
2、实习生情况说明
我公司2023年7月、8月招聘了两名暑期实习生,签订了实习用工协议,公司按工资薪金申报了个税。实习生因为是临时实习协议,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职工,也不属于季节性用工,因此未将其纳入残保金申报人数中。
3、劳务派遣人员说明
公司有一名劳务派遣人员,日常正常劳务派遣费用均是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给劳务派遣人员申报个税。但是节假日,公司有单独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节日慰问费,这部分公司直接按工资薪金给劳务派遣人员申报了个税。按照规定,劳务派遣人员不属于公司职工,属于派遣公司的职工,因此未将其列为残保金申报人数。
特此说明。
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02
残保金与个税申报的工资总额一致性
1. 残保金中的工资总额与个税申报的工资总额是否必须一致?
不一定必须一致。
例如,个税申报的工资总额包括企业聘用的退休人员的工资薪金,但由于退休人员无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支付退休人员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来申报个税,但不应纳入残保金的工资总额基数。
残保金申报表里的职工工资总额应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计算基数应为应发工资,即扣除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承担的社保之前的金额,包含工资、奖金、津贴等。
2. 残保金申报的工资总额与企税汇缴的工资总额是否必须一致?
也不一定一致,主要取决于两者的差异预警。系统会提示风险,如果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工资总额和人数与本次残保金申报的工资总额和人数不一致,企业需要分析具体差异原因。常见的差异原因包括:
(1)劳务派遣人员:如果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计入用工单位,则工资总额应该在用工单位的工资总额中包含;反之,应全部不在用工单位包含,而计入派遣单位的人数和工资总额。
(2)退休返聘人员:企业因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但不应纳入残保金的工资总额基数。
03
残保金申报的取数方法
细心的粉丝可能已经注意到,现在残保金在新电局申报时,数据都有预填,取数来源于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
具体取数方法如下:
1. 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预填数据取自【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您可自行修改,请注意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2. 上年在职职工人数:预填数据取自【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表“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中的“从业人数”,您可自行修改,请注意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不过,从年报中提取的数据只能作为参考,因为企税与残保金在工资总额和从业人数方面的统计口径存在差异。这意味着,直接使用年报中的数据可能无法完全反映实际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
根据现行的政策规定,如果企业在申报残保金时所使用的人数和工资总额与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基本一致(排除返聘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特殊情况,并且工资在汇算清缴前已支付完毕),那么这些数据是可以直接用于申报的。
对于接近某些特定数值(如30人)的企业,口径上的微小差异可能会对是否能够享受特定优惠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这类企业需要特别注意数据的准确性,确保按照正确的口径填写相关报表。如果口径差异不会影响到优惠政策的享受,那么这种轻微的差异对整体申报的影响不大,使用系统预填的数据也是可行的。
04
常见问题解析
1.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2)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2. 影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金额的因素有哪些?
1)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3. 分公司是否有残保金优惠?
各地分公司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 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责任是什么?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税务机关应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5. 亏损企业是否有残保金减免?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企业在处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需要注意残保金人数与个税申报人数、企税汇缴人数之间的差异,并合理解释这些差异的原因。
同时,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口径计算工资总额,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此外,企业还需关注最新的政策动态,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合理规避风险,确保合规经营。
希望本文的解析能为您提供有益的指导,帮助企业在残保金申报过程中更加从容应对,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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