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电动车!四部委发布电动车最严监管

政务   2024-10-12 10:06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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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保障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近日发布了2024第43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涉及产品认证要求、车辆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监管的相关要求。


5大电动自行车整治内容
1、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

2、严格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3、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监管

4、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

5、强化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管理


一、11月1日起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

从11月1日起,对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从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解释:在新修订的新国标实施前,仍旧继续实施现行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从11月1日开始作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对不符合“电气安全、充电器、锂电池”3个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将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可能之前这样操作属于合规的“国标车”,现在不行了,得按照新规定来。

二、10月31日前严格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认证委托人对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逾期未完成认证变更的,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处理,暂停期不超过3个月。认证委托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主动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暂停期可延长至1年。暂停期内完成认证变更的,恢复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认证变更的,撤销认证证书。

对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逾期未完成认证变更的,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处理,暂停期不超过3个月。

认证委托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主动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暂停期可延长至1年。暂停期内完成认证变更的,恢复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认证变更的,撤销认证证书。

解释:就是电动自行车如果已经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要在10月31日前完成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否则就要被撤销证书。

三、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聚焦认证质量,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认证活动、认证结果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依法查处违规认证机构、实验室。

解释:也就是检查3C认证机构,以后的认证会更加严格规范

四、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解释:后期没有认证证书的电动车,就不能上牌了

五、强化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管理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管理,会同同级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指导企业按照《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推动标准、认证的贯彻落实;做好本地区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已进入公告名单企业《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对不能保持《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各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工作联动,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水平。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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