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民政厅
关于调整规范
全省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调整规范
全省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和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吉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各地开展殡葬延伸服务的实际情况,对我省殡葬延伸服务项目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殡葬延伸服务项目
(一)租用告别厅、多媒体服务、主持人、乐队
(二)租用休息厅(是指应丧者家属要求提供的独立休息场所,与等候领取骨灰等公共场所严格区分开来)
(三)租用客房
(四)租用花卉绿植(不含告别厅应该提供的物品)
(五)委托处理骨灰(家属不保留骨灰,委托机构帮助处理)
(六)委托捡骨灰(不包括骨灰从火化炉捡出装入托盘送到家属手中,委托捡骨灰是指家属委托工作人员把骨灰从托盘捡到骨灰盒里)
(七)遗物及丧葬用品处理
(八)馆外遗体搬运(家中遗体下楼等搬运服务)
(九)遗体整形、整容、美容、沐浴
(十)非正常死亡现场收尸
(十一)停车场收费
(十二)殡葬档案查询
(十三)殡葬礼仪服务
(十四)家庭追思服务
(十五)为逝者更衣服务
(十六)对外遗体运送
(十七)护灵礼仪服务
二、殡葬延伸服务,由丧者家属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服务,不得捆绑收费。各地开展的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要严格限定在此范围内。今后凡新增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须报经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审定。各地可按照成本补偿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原则核定具体标准。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要求,经营性公墓的墓地维护管理费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按公墓维护管理的实际成本及合理利润核定,具体由各地确定。其他收费由公墓单位自主定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经营者定价行为进行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切实遏制虚高定价行为。
四、各地殡葬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提供服务,坚决禁止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乱收费,牟取暴利。对于违反收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服务收费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一经发现,按照《价格法》及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审核公布全省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吉省价收〔2012〕272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民政厅
2024年8月12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杨玉琪 初审:呼 特 王海涛
复审:刘 刚 终审:吕 方 徐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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