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娄义鹏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 刑事和解制度在适用过程中暴露出被“滥用”“替用”和“弃用”等困境,其主要原因是制度依托的理念比较抽象、特有的价值未能彰显、施行的规则过于粗疏。刑事和解制度能够保障合意的自愿性和规范性,满足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补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短板,其价值需要重新审视。应当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订的契机,将刑事和解制度从特别程序调整到普通程序,并借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平台,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补充。为此,需要从扩大适用范围、丰富参与主体、优化和解方式和疏通救济渠道4个方面对刑事和解制度加以完善,充分体现制度价值。
关键词 刑事和解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 当事人合意
《民法典》绿色原则司法适用中法益的冲突与协调
李嵩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摘 要 绿色原则作为保护环境公益的限制性原则嵌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弥补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保护生态环境义务规范的缺失,但在司法适用中往往形成环境公益与物权、债权、继承权等私人权益之间的冲突。冲突产生的理论根源在于绿色原则的功能定位与私法原则功能之间存在着固有的结构性张力,实践诱因在于一些司法裁判者误把私人权益中蕴含的个别环境要素作为环境公益进行保护。对环境公益进行识别、定位,发现真正的环境公益是协调法益冲突的必要前提。协调环境公益与私人权益之间的冲突,需要运用比例原则,在运用环境公益对私人权益进行限制时应当进行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审查;当私人权益在合法情况下让位于环境公益时,私人权益的损失理应得到适当补偿;私人权益的损失补偿既要规定补偿所要求的条件,也要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关键词 绿色原则 环境公益 比例原则 利益补偿
平台反垄断事前规制模式的反思与制度启示
郭传凯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 特定平台企业以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等重要平台服务为核心,通过要素与资源的整合,建构起多种业务相互配合的商业生态系统。此类平台企业造成的竞争问题已引发诸多国家和地区关注,美国、德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均主张通过事前规制模式解决前述问题。事前规制模式以预防性规制理论为基础,以5类义务性规范为核心内容。针对特定反竞争行为的义务性规范有其可取之处,而其他义务性规范则在合理性或可行性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通过对事前规制模式的反思,该模式对我国平台反垄断制度具有如下启示:现行反垄断制度体系有待完善,反垄断制度体系的实施需要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现数据自由流通和平台互联互通方面的作用应被重视,平台反垄断应与数据保护、算法规制形成制度合力,平台反垄断的补充机制值得期待。
关键词 特定平台企业 平台反垄断 事前规制模式
网络慈善平台筹资行为法律规制的困境及其纾解
董祥宇
(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浙江农林大学乡村振兴研究院讲师)
摘 要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网络慈善平台作为互联网慈善的新型服务提供者,存在很多值得思考与探讨的问题。我国虽然通过了与慈善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但对网络慈善平台的属性及分类并未明确,进而造成当前网络慈善平台在筹资行为过程中,存在强弱规定不平衡、社会法融合属性限制、责任承担主体不明晰的困境。出现这些困境的实质是慈善活动在调动社会公益积极性时,无法在参与慈善各主体间形成有效合理互动的信任关系。究其原因,主要与信任理论中系统信任的形成过程、社会互动信任共识关系、信任价值交换失衡等具有密切关联性。为此,可以从设立监管触发标准、构建合理主体互动关系、明确责任承担原则标准3个方面来纾解法律规制的困境。
关键词 网络慈善平台 筹资行为 信任理论
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的塑造及中国回应
殷 敏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摘 要 贸易自由化一直是国际贸易谈判中的核心话题,非歧视待遇规则是推进贸易自由化实现的法律基础。在数字贸易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的非歧视待遇规则不可避免地在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滞后性。随着数字贸易规则协商制定的区域化转向,不同时期的贸易协定开始通过规则类比和多边谈判两种路径对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进行塑造。然而没有统一的国际规则就意味着数字贸易规则领域的博弈和竞争会日益激烈,最终导致全球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均和贸易政策保护主义的加剧。推动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则的国际构建,需要我国积极参与数字治理,从国内法层面明确数字产品的服务属性、调整市场准入规则、加强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在对接高标准国际数字规制的同时,结合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态势推动相关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 数字贸易 非歧视待遇规则 国际规制 数字产品
刑事一体化理念下轻罪治理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郭 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 要 要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健全社会治理体系,轻罪治理模式的完善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虽然当前轻罪治理的立法扩大化维护了社会稳定,催生了刑事诉讼制度变革,但是也暴露了立法数量与案件数量同步增长的新问题。分析治理效果偏离立法初衷、诉讼程序“直筒化”及轻重犯罪处遇同质化的现实困境,可以发现理念上“重司法出罪轻立法出罪”的内生悖论、立法时忽视二元违法行为制裁体系、实践中“零容忍”治安执法策略及绩效考核压力是其内在成因。有必要反思当前的轻罪治理模式,重塑“刑事一体化”的协同治理理念、形成“立法克制入刑”与“司法分流处理”的功能互补,方能实现轻罪治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功能。
关键词 轻罪 轻罪立法 轻罪治理 刑事一体化
论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出路:从个体化利用到集体化利用
尤 佳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 宅基地制度改革以农民个体化利用作为盘活宅基地的路径,遭遇了宅基地使用权身份性限制的法律瓶颈。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是宅基地承载集体土地政治、保障、治理功能的抓手,为实现土地财产价值而摒除或变相摒除宅基地使用权身份性的方案均不具有可行性。在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应秉持“更加注重系统集成”的改革方法,转换以宅基地使用权变革实现土地财产价值的思路,由宅基地上的另一种权利即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土地财产价值,具体路径为由宅基地的个体化利用转向集体化利用。相较于个体化利用,集体化利用可全面实现政治、保障、治理等其他土地功能。在规范协同上,完善农民个体的宅基地使用权到期规则是实现集体化利用的关键。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身份性 宅基地“三权分置” 宅基地个体化利用 宅基地集体化利用
基因隐私权保护的共同体困境及其破解
曹晟旻
(中国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摘 要 单个家族内部或若干关联家族的不同成员,通过基因信息的传递或交互而组成整体,当单个成员享有的基因隐私权与其他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传统隐私权理论难以有效应对,导致基因隐私权保护陷入共同体困境。该共同体有纵横之分,已超越家庭和族群的范畴而扩展为规模更大的基因共同体。从主体、客体和主体间视角出发,基因隐私权保护陷入共同体困境的原因可概括为基因隐私触及共同体内的利益冲突、基因信息在共同体成员间归属不明以及基因共同体影响权利的个体化保护,其分别使该共同体困境表现出对峙、模糊和关联效应。要想破解基因隐私权保护的共同体困境,就应在基因隐私利益的整体考量、基因科技伦理的法律表达和基因信息传递的权利调控上着手改进。现代生物医学科技使人在基因隐私权纠纷中感到不知所措,但问题的根源仍在于人本身,更准确地说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建构和相处模式。
关键词 基因 隐私权 共同体 现代科技
方法论视角下实质论据的司法运用
杨铜铜
(华东政法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摘 要 实质论据是一种依托内在理由的说服力来补强论证的论据形式,是一些能够影响司法裁判过程、具有“弱规范效力”的论据类型,可以作为裁判理由或裁判依据。基于类型化方法,实质论据可类分为目的型论据、价值型论据、法理型论据与经验型论据。在方法论意义上,实质论据具有辅助事实认定、引导法律解释、填补法律漏洞以及强化司法论证等功能。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实质论据的概念式运用呈现出用而不释的样态,主观性解释滋生用而不当的问题,简单化论证导致个案融入度的不足。作为一种论据类型,实质论据的司法运用可遵循一般性的方法论路径,即明确前提要求,考量相关影响因素,并借助法律方法提供的操作准则和技术进路,寻求不同论据之间的相互支撑与融贯,继而达成论证目标。
关键词 实质论据 裁判理由 裁判依据 司法论证 法律方法论
税法上行政批准条款的秩序统一与体系进阶
叶金育
(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 行政批准不为税法所独有。相较于其他部门法,税法上的行政批准经常被财税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制定规范性文件现象掩盖和忽略。系统整理这些条款,一方面可以发现批准主体杂乱冲突、批准内容体系矛盾、批准程序较为随意等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挖掘出其管制性、可税性和转授权条款之实然取向。欲最大限度发挥税法上行政批准条款的制度功能,就必须直面其内生问题,恪守由批准语义和“事物本质”天然生成的监督性条款与执行性条款之应然定位,坚守税收法定主义、纳税人主义和法秩序统一性之设定基准。既要理顺批准条款涵摄的批准主体、限定批准条款规制的课税要素、明示批准条款规定的批准程序,从而厘清税法上行政批准条款的核心架构;又要考虑引入税收违法违规批准行为的责任机制、增设税法批准性文件或目录的备案审查机制,从而补足税法上行政批准条款的制度漏洞。
关键词 行政批准条款 税收法定 纳税人主义 法秩序统一 备案审查
董事职务懈怠行为的法律责任
南玉梅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 董事义务与董事责任的规范对称是合理追责董事职务行为的立法基础。董事职务懈怠行为的追责正当性源自董事责任的行为债务属性。行为债务属性决定董事责任的成立不以特定结果为要件,而是要求董事在执行职务时不得违反董事义务本身。因此,仅依照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是无法判断董事是否尽职尽责的。为了还原董事责任作为尽职尽责的工作要求,董事责任成立条款内应当增设董事“怠于履行职务”(职务懈怠行为)作为追责事由,一方面回应董事义务的内涵变化对董事责任成立的影响,另一方面弥补董事职务懈怠导致的公司损害,让董事责任条款真正发挥作为约束董事职务行为之标尺的作用。
关键词 董事责任 行为债务 职务懈怠 董事义务
著作人身权的优位主义
曹 博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 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分离是作品市场化利用的必然结果,著作财产权优位的实践趋势逐渐形成。作者在出让或许可著作财产权之后对作品控制力的实质性削弱,引发理论争议与社会关注。基于著作财产权优位的利益格局及作者地位的调适路径,存在难以克服的法理缺陷和逻辑悖论,走向了不确定的立法政策选择和执法偏好探究。著作人身权优位的理论主张,旨在确认著作权法激励自然人创作的首要立法宗旨,防止因著作财产权的行使而对作者尊严与创作自主造成损害。这一理论分为3个层次:作者尊严与创作自主是著作人身权的基础,著作权应当初始归属于自然人作者,著作财产权的行使不能妨害作者尊严与创作自主。以此为据,我国著作权法应重构著作人身权内在体系,完善著作权初始归属规则,调整著作财产权转让与许可规范。
关键词 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格权 作者精神权利 著作财产权 作者尊严 创作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