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经县政府同意,根椐县物价局、财政局宽价发[2016]15号文件要求,污水处理费由县自来水公司代收,自2024年11月1日起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
1、居民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0.40元调整至0.85元。
2、非居民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00元调整至1.20元。
宽甸满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