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私采滥挖、盗取国家矿产资源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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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5:04
内蒙古
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采取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均属非法开采行为。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存在非法开采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到当地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环食药侦部门接受处理。对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超范围开采、超许可种类开采、破坏性开采等非法开采行为;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重点工程建设、河道疏浚等名义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受雇佣为非法开采提供劳务的人员,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用于非法开采的专门工具和财物,依法没收。对非法开采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依法追缴。六、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方式办矿或参与办矿牟取利益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对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组党员干部包庇非法开采行为或为非法开采行为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坚决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非法开采行为线索,支持和配合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好全市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