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该批货物查扣时无相关货主认领,属不宜长期保存物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办协调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货物进行先行处置,所得货款存放于防城港市防城区财政资金管理支付中心账户。请货主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持以上货物权属及货物来源合法证明到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逾期该批货物将视为无主货物处理,货款上缴国库。联系电话:0770-3270101。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防城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
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
▍内容来源:防城区打私办
▍审核:泥丁和沙虫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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