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216期 总第1258期
核心阅读
◎要更好发挥科技领军企业出题人、答题人、阅卷人作用,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有效参与创新。
◎抓紧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形成跨领域、多学科、大协作和高强度的创新基地,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高风险、长周期、不确定是企业创新的重要特征,激发国有企业企业家和科技人才的创新热情,必须赋予企业家、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更大的资源配置权、经费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建立健全有利于激励国有企业创新的考核、分配、激励与容错机制,减少对企业创新活动不必要的干预,将“三个区分开来”落实到位,界定清楚容错标准、容错条件及容错对象。
◎创新是一种高风险活动,建立企业创新的协同创新机制、风险分散机制极为必要。
◎通过采取“互联网+平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链长+链主”深度合作等方式,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上下游协作联动,打造产学研深度融合,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各司其职的新型产业生态。
◎积极支持企业家专注创新发展、敢干敢闯敢投、踏踏实实把企业办好,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激发全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
日前,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樊继达在《学习时报》上对《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有关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内容进行了解读,并回答了“如何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消除企业家投身创新事业的后顾之忧”的问题。
该文的观点和论述,十分契合集团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对于我们准确领会上级精神、把握政策机遇,加快补齐机制体制短板,推动集团科技创新工作质量效益更高、效率效果更好,为企业高质量转型发展发挥更大支撑作用,具有很好的启示意义。今日转发该文,敬请关注。 ——编者
企业兴则国家兴,企业强则国家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是推动创新创造的主力军,也是最活跃的创新力量。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各类企业将科技创新作为核心竞争力,不仅可以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战略性支撑,而且有助于企业更好应对日益增多的风险挑战。
正确理解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重要性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一方面,应看到我国发展的生产函数已发生显著变化,传统的红利要素正渐行渐远,各种约束越来越紧。另一方面,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是从传统发展模式转向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主体。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持续推动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可以为强国建设构筑更为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应有之义。国内外实践表明,发展道路千万条,创新发展第一条。从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再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国发展科技事业的坚定信心始终如一。从现在起到建成科技强国目标仅有11年的时间了,作为创新主体,企业在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中承担重要使命,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打通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国家强的通道,推动我国科技和产业发展实现由“跟随者”向“引领者”的重大转变,把发展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是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必然选择。当今世界已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大国之间围绕科技展开的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的新阶段。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部分产业仍处于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低端,在部分关键技术领域,“卡脖子”的被动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性扭转。唯有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突破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仪器仪表、医疗装备、先进材料等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才能掌握发展的主动权。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有效途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强化目标导向,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面向未来,企业在技术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等方面,可有更积极主动的作为。
强化科技领军企业主导地位。科技领军企业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发展引领能力。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具有显著的外溢和带动效应,要更好发挥科技领军企业出题人、答题人、阅卷人作用,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有效参与创新。聚焦国家重大需求,主动牵头或参与国家科技攻关任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发挥其综合实力优势,超前布局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为建设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发挥更大作用。抓紧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形成跨领域、多学科、大协作和高强度的创新基地,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高风险、长周期、不确定是企业创新的重要特征,激发国有企业企业家和科技人才的创新热情,必须赋予企业家、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更大的资源配置权、经费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建立健全有利于激励国有企业创新的考核、分配、激励与容错机制,减少对企业创新活动不必要的干预,将“三个区分开来”落实到位,界定清楚容错标准、容错条件及容错对象。对符合国资国企改革方向、履行决策法定程序、实施创新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操作,但尚未实现预期目标的创新项目、创新成果给予足够的包容。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拓展创新深度。作为超大规模经济体,我国需要各种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创新企业差异化成长。构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机制,引导有一定创新实力的专精特新和“小巨人”企业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在各自赛道上集中优势力量和资源进行关键技术攻关、强筋壮骨。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基础应用研究,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创新,形成在细分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原创性“杀手锏”技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各项普惠性政策优惠,形成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创新发展的强大政策合力。对中小微企业,应加大对其技术创新和专业化发展的支持力度,完善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体系,优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孵化链条,推广“投资+孵化”模式,提升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的专业化服务能力。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健全科技企业梯度培育机制,持续培育未来产业和高精尖产业领域的硬科技初创企业。
构建同企业科技创新相适应的支撑体系。创新是一种高风险活动,建立企业创新的协同创新机制、风险分散机制极为必要。一方面,鼓励上中下游协作,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通过采取“互联网+平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链长+链主”深度合作等方式,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上下游协作联动,打造产学研深度融合,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各司其职的新型产业生态。通过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动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提升对产业链核心环节和关键领域的掌控力,助力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另一方面,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建立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培育大胆资本、耐心资本,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推广科技项目研发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等新型科技保险产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
稳定企业家预期,激励企业家做出更多创新业绩。企业家是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凭借敏锐的市场洞察力不断推动基础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技术创新成果,推动生产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弘扬企业家精神。这就要求我们引导企业家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展国际视野。实践表明,企业家勇于创新是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的关键。一是弘扬企业家精神。爱护和支持优秀企业家,有效激发企业家在资源要素配置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现新市场、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实现新组合。赋予领军企业的企业家更多的资源调配权、产业标准制定话语权、产业联盟建设权,鼓励他们以全球视野和宽广胸怀谋划企业创新发展。二是市场活力来自人,特别是来自企业家,来自企业家精神。积极支持企业家专注创新发展、敢干敢闯敢投、踏踏实实把企业办好,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激发全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三是形成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氛围,注重解决企业家的后顾之忧,更好提振企业家信心,激发企业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当务之急是从政策和舆论上给予更多鼓励支持,尽快出台并落实好民营经济促进法,保护好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宽容企业家在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败失误,依法惩处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从根本上消除企业家的创新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