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垃圾桶失火殃及汽车,该找谁赔偿?

政务   2024-11-29 10:06   河南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6日晚,李某驾驶李某某名下的奇瑞牌新能源电动汽车停放于某小区南门西侧的规划停车位内。同日23时47分,李某某路过自家车辆时发现车辆北侧某物业公司修武分公司所属的垃圾桶有烟雾和火光,随即发生大火引燃了涉案车辆,造成车辆被烧毁的火灾事故。后李某与某物业公司修武分公司协商赔偿车辆损失未果。原告无奈申请车辆损失鉴定。另查明某财险郑州支公司系某物业公司修武分公司的承保单位。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修武分公司主张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巡查义务,但未完成日常消防巡查、预防工作的举证责任,且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垃圾桶和车辆失火并非其巡查中发现,而是系他人报警、灭火后,其被通知到达事发地点,故其提交的相应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从本案情况看,垃圾桶因某种原因(已排除案涉车辆故障)失火,后引燃停放于垃圾桶附近的车辆致使车辆受损,从发展进程看,有一定时间段,某物业公司修武分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导致李某按要求停放的车辆被烧毁,存在违约行为,某物业公司修武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河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武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1671.4元;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15042.6元。



【法官提醒】



按照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有维护小区公共安全的义务,其中消防安全管理更是重点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案涉小区业主,在停放车辆时候,已将案涉车辆停放至规划车位内,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人,其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的义务,但其履职尽责不到位。且被告作为物业服务的专业机构,如此漠视消防安全,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负责,应当承担相关责任,提高重视程度,加强小区消防安全建设。
现实生活中,公共安全需要大家共同维护,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更应当积极承担维护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的义务,切实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以此建设和谐社会生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修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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